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61800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8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十三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楚政规〔2025〕2号文件印发,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2024年10月,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明确了改革任务目标、主要内容与实施路径。楚雄州出台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部署安排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实施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规范登记管理,保障林地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更好服务林业多元经营和立体发展,充分利用好我州丰富的林业资源,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有利于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相互促进、生态美与百姓富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登记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适用范围:除林地所有权之外,从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经营收益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非木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相应收益和入股、托管、合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获得收益的权利。收益权登记遵循依法自愿的原则,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利益,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林业经营收益权人申请接收、初审,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收益权证。

(二)登记范围。对8种经营类型、5种禁止登记事项及登记方法、记载内容等进行明确。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不影响关联该林地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原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继续有效,不得因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而收回或注销原证。登记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三)登记程序。明确了受理、现场核实、审核、公示、登记造册、颁证、立卷归档等程序,以及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等。与林业经营收益权颁证有关的申请登记材料、现地调查登记表、登记审批表、公示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等重要材料,应当及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移交档案机关妥善保管,并在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要求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程序及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四)登记管理。县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明确了4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的情形等。

(五)附则。《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继续有效。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