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4月30日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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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楚雄州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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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