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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wj-/2023-1027015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7日 文  号:楚水许〔2023〕4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元谋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3年1月3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

001153230001516749562023010302000001。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杨少春 0878-3112070

楚雄州水务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查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元水请〔2022〕120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位于金沙江元谋县姜驿乡段,工程涉及范围为元谋县金沙江江北片区,包括姜驿乡整乡和江边乡金马村。工程自元谋县姜驿乡阿咪拉村旁金沙江左岸岸边取水,取水点位于乌东德水电站库区,光伏场址范围为东经101°51′49″~101°58′50″,北纬26°00′56″~26°05′35″。工程属于新建建设类项目,分为三级提水泵站取水,主要建设提水泵站3座、提水管道5.28公里,高位水池1座(容积2040立方米)、输水干管17.60公里、输水支管(补水管)1.06公里、光伏阵列、箱变、逆变器、光伏储能设备、集电线路等。设计取水流量Q=3.34立方米/秒,设计提水量为1984.6万立方米/年,灌溉面积为9.94万亩。工程规模为中型,工程等级为Ⅲ等;采用光伏发电作为提水工程电源,交流侧装机规模为51MW,直流侧装机规模为60.021MWp,年发电量9701.84万kWh。工程总投资93502.0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4395.29万元,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自筹。工程建设总工期2年,即2023年1月~2024年12月。工程建设区内不存在移民(拆迁)安置。项目所在地元谋县属于西南岩溶区(云贵高原区)-滇北及川西南高山峡谷区-滇北中低山蓄水拦沙区,姜驿乡属于“金沙江下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金沙江下游楚雄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云贵高原区)建设类I级标准。

二、《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25.4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38公顷,临时占地117.11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元谋县姜驿乡提水工程共开挖土石方量25.66万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1.84万立方米,场地平整6.79万立方米,基础开挖17.03万立方米),回填利用土石16.90万立方米(表土回填1.84万立方米,场地回填1.94万立方米,基础回填13.12万立方米),产生永久弃渣8.76万立方米运至规划弃渣场堆放。本项目区预测期内原生水土流失量为7243.33吨,施工扰动后在不采取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9729.90吨,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2530.87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有提水工程区C20混凝土排水沟8258米,排水涵管197米,平台植草绿化0.03公顷,边坡植草绿化0.25公顷;输水工程区复耕18.31公顷;光伏发电工程区C20混凝土排水沟5353米。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1.84万立方米,表土回覆1.84万立方米;复耕0.65公顷;拦渣墙16.50米,截水沟527米,马道排水沟1009米;谷坊6座,水窖4座。

植物措施:植被恢复77.73公顷,边坡绿化2.27公顷。

临时措施:临时拦挡33429米,临时排水沟23385米,临时沉砂池40座,临时覆盖39300平方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779.3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801.38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978.00万元。在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1044.36万元,植物措施费195.85万元,临时工程费231.12万元,独立费用194.27万元(其中监测费41.27万元,监理费20.10万元),基本预备费25.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87.843万元(878430.00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1.17,渣土防护率达到98.17%,表土保护率达到98.3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95%,林草覆盖率达到64.05%。经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在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期末,六项指标均能达到方案预定目标,水土保持效果良好。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州水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元谋县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