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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7_12/2023-1018001 | 公开目录:州政府营商环境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9日 | 文 号:楚政通〔2023〕5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中小企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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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3年02月08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中小企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中小企业促进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中小企业促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运用体系,逐步实现全州范围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与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于每年年初制定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年度规划、计划、政策及措施,统筹推进本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并对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形式、标准及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可跟踪、可督查、可考核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国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每季度第一个月向本级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季度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第二章 营商环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评方案,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惠企政策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科技、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培养,完善优质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机制,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和履行社会责任事迹,着力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中小企业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确保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督查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规范中小企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工作,并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宣传部门应当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新媒体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务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及各级党委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制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方案,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开拓市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金融、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专业管理原则,围绕本行政区域优势产业,采用股权投资、政府出资等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扶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金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方会商协调机制,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参加的“政、银、企”座谈会,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产业和金融深度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管理部门应该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行业划分标准每个行业不少于2名代表参与座谈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金融、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银监、人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破解融资难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金融、银监、人行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建立适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鼓励和支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及各类专利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金融、银监、人行等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业务品种,扩大担保业务覆盖面,引导担保机构降费让利,降低担保服务门槛。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等提供有偿性专业服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等方式直接融资。
第四章 创业创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切实加强中小企业创业指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在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创业信息、创业政策,为创业人员无偿提供财税、金融、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积极筹建和申报云南省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统一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等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鼓励各级各类园区利用闲置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低成本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支持各级各类园区发挥优势,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项目用地。允许各级各类园区在符合分割条件下,将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库房等固定资产,按照整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上云上平台”推荐引导一批在库信息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建设有偿性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本行政区域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支持互联网、基础电信等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开展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中小企业绿色发展水平。县级以上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山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和农业产业化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及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公布优质企业梯次培育规划、计划、标准及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着力引导“双创”服务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综合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公共技术、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行业监测等提供有偿性专业服务。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制定和发布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与国内、省内外大型企业形成配套合作关系,促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产业链、供应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及企业需求,适时举办涉外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对境外国家和地区市场准入政策、技术标准、文化习俗等知识进行系统培训,及时预警、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协助本行政区域内涉外中小企业解决对外贸易纠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和采购标准等相关信息,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商务、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产品展示、交易、合作、交流平台,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中小企业与上下游、配套服务企业合作项目洽谈会暨中小企业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项目洽谈、招商考察、商品展销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作用,形成以州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州、县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成员的楚雄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产业、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免费或低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中小企业诉求及意见建议,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通过校企合作等模式,建立企业家网络培训平台,广泛开展各类型有偿性专业培训活动,提高产业工人素质,着力为中小企业培养各类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人才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和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楚雄州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能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买社会化中介服务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可以在中小企业受到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事件影响时,临时自主决定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健全账款清欠工作机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账款,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企业所需,收集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定期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