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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02_04/2023-1018001 | 公开目录:州政府营商环境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7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3〕29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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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对楚雄州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事项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抓好贯彻落实。
州、县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乡镇行政职权事项实施的业务指导和督促落实。州级权责清单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州地方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适时对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行政职权目录(2023年版)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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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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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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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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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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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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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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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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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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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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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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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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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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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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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突出区域主题文化,并与该区域整体风貌相协调;(二)同一街区环境设施风貌应当相互协调;(三)公共识别系统的文字采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彝族文字,民族乡、民族聚居区可以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规范的本民族文字。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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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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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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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部分建设活动与该区域特色风貌不协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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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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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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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八条 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的下列建设活动,应当与该区域特色风貌相协调,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一)公交车站台、共享设施的设置;(二)公共绿地内景观小品建造;(三)铁路(公路)桥梁、人行天桥等建设、维修、装饰;(四)城镇灯光照明设施建设;(五)电力、通信、路灯、公厕、垃圾箱等设施建设;(六)单位建房;(七)私人建房;(八)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外部设施设置;(九)户外广告、店面招牌、灯箱设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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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县(市)政府热线0878—XXXXXXX;乡(镇)纪委0878—XXXXXXX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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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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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未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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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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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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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十九条 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应当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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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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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县(市)政府热线0878—XXXXXXX;乡(镇)纪委0878—XXXXXXX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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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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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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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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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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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条 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不得破坏,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拆除和改建。 |
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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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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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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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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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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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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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五条 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州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承揽违法建筑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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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行政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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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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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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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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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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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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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一)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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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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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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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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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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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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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二)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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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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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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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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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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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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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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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三)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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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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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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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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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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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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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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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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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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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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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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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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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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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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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五)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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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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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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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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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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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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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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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禁止下列行为:(六)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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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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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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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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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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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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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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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巡查管护,出现缺损时,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设施维修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除应急抢险外,施工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提前3日发布通告。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二)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给排水管、消防等设施;(三)在地下管廊、管道上钻探、打桩、堆压物品;(四)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路沿石边坡;(五)占压、堵塞、损坏无障碍、给排水、防洪等设施、设备;(六)移动、毁损窨井盖、路名牌、环境卫生等设施;(七)擅自安装或者拉设外露、架空管线;(八)其他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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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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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二)网上投诉:
(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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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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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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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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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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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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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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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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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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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规划区内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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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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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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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二)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停放车辆;(三)向公共绿地、水体倾倒垃圾、废液;(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五)在水体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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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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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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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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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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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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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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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的地点、形式、高度、规格及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灯箱、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陈旧、破损、显示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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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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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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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规划区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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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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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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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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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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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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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和建设施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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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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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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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等商品和建设施工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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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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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地方法规:《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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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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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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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倾倒垃圾、废渣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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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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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利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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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二)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三)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五)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六)倾倒垃圾、废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水务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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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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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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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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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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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六条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举报、监管、处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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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日常巡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有关证明的。
4.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有关证照和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 |
《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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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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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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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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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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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河湖岸线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机制,加强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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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河湖岸线保护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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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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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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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江流域河道日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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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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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除双柏县外的9县市龙川江流域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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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条例》第六条 龙川江流域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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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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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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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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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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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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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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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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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改正义务,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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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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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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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地点和范围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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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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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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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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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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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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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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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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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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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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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三)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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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审查意见。 |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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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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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二)电话投诉:县(市)政府热线0878—XXXXXXX;乡(镇)纪委0878—XXXXXXX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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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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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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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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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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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二)小(二)水利工程由乡(镇)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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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提出审查意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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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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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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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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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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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工程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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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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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水利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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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十条 社会资本投资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
依法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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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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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型水利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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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各县市据实填写,内容应包含:
(一)现场投诉:XXX县(市)XX乡(镇)纪委办公室 (三)网上投诉:
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云南政务服务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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