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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hhszfxxgk-/2019-0130094 公开目录:2018年政协提案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2日 文  号:
标 题:
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18号提案的答复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27日

对州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318号提案的答复

 楚民宗发〔201826

×××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修订《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规定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提出的“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分别于2018年2月1日和2016年7月1日实施后,《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的条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建议修订《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你提出的建议加强和完善我州宗教立法工作十分必要,《楚雄彝族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规定2004年在国家和省上尚未出台相关宗教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之前我州为了依法加强宗教工作管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宗教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地方性规章。《规定》的出台实施14年来,有力促进我州宗教工作有规可依,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抵御渗透,遏制极端、打击违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和《云南省宗教事务规定》的正式实施,《规定》部分条款明显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上位法有不相适应地方。与此同时,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实施两年后,必须进行修订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等现实情况。我委认为,《规定》已经没有必要继续保留,会同州委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建议州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废止

感谢你对我州宗教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热忱欢迎你继续关注我民族宗教工作,为构建全州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顺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727

 

(联系人及电话:龙文德  1388789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