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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 二级消防救援机构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二款: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 受理阶段责任: 审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核实;对申请单位或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5. 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2. 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 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4. 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6.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届第六号,2019 年4 月23 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地方性《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 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 受理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电话号码(0878)3389117, (0878)3398360,地址: 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2. 纪委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 纪委,电话号码:(0878)3399019; 3. 信函投诉:楚雄州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察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东盛东路435 号,邮政编码:67500;4. 网站: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政务网(http://www.yn119.gov.cn ),办事大厅,投诉举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内部分工,主要由场所所在地县(市) 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