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
执法服务指南
一、处罚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 楚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
五、处罚流程:
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立案,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意见表》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投诉渠道
(一)当事人权利
(二)权利救济途径
1.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2.当事人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执法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项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构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服务监督举报电话:0878-3390742
七、救济途径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楚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案件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地址
承办机构:楚雄公路路政管理支队
联系电话:0878-3390742
地 址:楚雄市永安路255号
2021年版
路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流程图
适用范围: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路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适用范围:
1. 警告;2.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适用范围:
1. 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2.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批准要求行驶,且拒不改正;3.扰乱超限检测秩序;4.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路政行政强制拆除流程图
适用范围:1.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适用条件:作出生效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义务的。
路政行政强制代履行流程图
适用范围:1.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2.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泼洒、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适用条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公路安全,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行政相对人权利及救济途径公示
(一)当事人权利
(二)权利救济途径
1.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2.当事人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执法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项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构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执法服务承诺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1日
路政为民,热忱服务;
公正公开,理性平和;
文明用语,有问必答;
规范执法,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接受监督。
路政许可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