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文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限的建议》(第JY230013050167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单位于2025年3月5日收到州人大代表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认真研究分析,由分管领导带队面商,并做如下答复。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延长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限的建议,经核实研究认为延迟后期扶持政策期限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省、州级无此权限。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建议延长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限,继续扶持20年。我们办理的意见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至2026年6月,20年后期扶持即将结束。该事项为国家级扶持政策事项,2023年以来水利部对延续后期扶持政策开展多次调研,楚雄州也明确提出继续延续后期扶持政策的建议,截至目前国家还未正式出台延长后期扶持年限的政策。
在此,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我们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把工作做得更好。
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韩军,18687859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