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涉及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职工门诊共济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和解答,完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医保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医保考核体系,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落实好参保人员门诊共济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并优化诊疗行为,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处方流转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开午间、夜间、周末和节假日门诊,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药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及处方的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拨付定点医药机构所产生的医保支付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零售药店管理,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落实药品追溯监管机制,监督指导零售药店规范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规范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配合医保、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倒卖医保药品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况,确保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得到及时落实。网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信息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做好诉求转办,督促有关县市和部门及时回应网民诉求,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的要求,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以及楚雄州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开展全方位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认同改革、支持改革。要全面宣传改革对减轻参保群众负担、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提升医保便民化水平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门诊共济改革各项便民利民举措,让改革的惠民利民政策深入人心。
四、做好政策衔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楚政规〔2022〕2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不一致的规定,以云政办规〔2024〕2号文件的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 、 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 , 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 通门诊保障问题 , 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 根据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 见》 (国办发 〔2021〕 14 号)精神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 , 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 坚持社会共济 , 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 , 提高医保基金 使用效率 。 坚持协同联动 , 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 度同步推进 。 坚持立足基层 , 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 , 推动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包括在 职职工 、 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
第四条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 工作的业务指导 。
各州 (市)、县 (市 、 区)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 工作 .
第二章 门诊共济保障
第五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 “互联 网 ” 医疗机构)就诊 、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产生符合 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 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
第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 诊就诊结算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含村卫生室 、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 , 下同)20 元 , 二级定点医疗 机构 40 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元 .
第七条 在职职工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为 :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 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 10 个百分点 .
第八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 6000 元 . 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 内费用 , 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 ,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 额与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标准为本人月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基数的2% .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 入 , 划入额度为实施改革当年本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 右 , 具体划入额度为 : 70 周岁以下退休人员每月划入 106 元 , 70 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每月划入 142 元 .
第十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还可以用于支付 :
(一)参保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 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 医疗器 械 、 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 缴费 .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临床诊疗需求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 病 、 多发病的医保目录药品 、 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备药 品种和数量 ,做好供应保障 .
第十二条 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 将符合条 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 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医保 目录内药品 , 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 参保人员可凭本省定点
医疗机构 (定点 “互联网 ” 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 转的外配处方 , 在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 发生 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 执行与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 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 .
第十三条 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公平合 理 、诚实信用 、 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 配合推 进药品价格公开 , 不得实行不公平高价 、歧视性高价 . 倡导参考 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 .
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目录内药品执行医保 支付标准 . 已形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 集中带量 采购药品等 , 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 其他医保目录内药品 , 按 照不高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价格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 医保支付标准 ,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平台挂网价格的部分 , 医保统 筹基金不予支付 .
第十四条 完善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支持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做好日常慢性病管理和常见病诊治 . 鼓励基层医疗卫 生机构开设全科医学门诊或慢病门诊 , 对病情稳定并需长期服用 药物的患者 , 可按照规定开具长处方 .
第十五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 完善医 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 强化协议条款约束作用 , 健全医 疗服务监控 、分析和考核体系 , 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 和用药保障服务 , 引导定点零售药店规范药品管理 .
第十六条 完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机制 ,进 一 步扩大门诊省内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范围 , 方便参保人 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 , 普通门诊统筹 费用纳入年度总额预算管理 . 加强基金审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 设 , 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
第十八条 强化对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 , 规范门 诊医药服务 , 严厉打击利用门诊待遇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 为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予以处理 .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 身利益 , 各州 (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协调机制 , 抓好工作落实 .
第二十条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本办法 , 科学决策 , 统筹安 排 , 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 ,做好改革前后的 政策衔接 , 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 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医疗保障 、 财政 、 卫生健康 、 药监部门可 根据国家部署 、 医保基金支付能力 、 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 共济保障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2021 年 12 月22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 (暂行)》 (云政办规 〔2021〕 1 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