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医保〔2020〕73号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医疗救助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云医保〔2019〕12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楚政规〔2020〕1号),结合实际运行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二、取消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起付线,即:城乡低保对象因病情需要,在本地或按逐级转诊转院规范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予以救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患政策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累计救助限额调整为10万元。
四、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起付线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五、本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