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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X47773U-/2019-0105004 | 公开目录: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楚雄州广播电视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3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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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监管 |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复制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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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检查印刷复制生产经营活动有无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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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版物发行 市场监管 |
行政法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部门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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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20% |
2次/年 |
现场 检查 |
检查发行单位经营活动有无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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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监管 |
部门规章: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安全部令第19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物管理的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话情况。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1号)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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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从事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20% |
2次/年 |
现场 检查 |
检查印刷品、内部资料出版生产经营活动有无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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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地方工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出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广告。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州播出 机构 |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七至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进行检查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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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专门监听监看 |
广告播出经营有无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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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管检查 |
行政法规: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1990年第1号)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州涉及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单位和部门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检查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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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
现场抽查 |
有无违规接收境外卫星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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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
部门规章: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9年第60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州涉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的机构或个人 |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检查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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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 |
现场抽查 |
有无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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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互联网等视听节目服务、新媒体视听节目传送等的管理检查 |
行政法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广电总局令第56号)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经营单位 |
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 工信部令第56号) |
30% |
1次/年 |
现场抽查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经营活动中是否违法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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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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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1.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第二十五条.公益放映场次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认,由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计划逐级下达场次任务指标。场次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纪录片、或一部长科教片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次为一场。 第二十六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回执单。 2.《云南省广播电视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云广发〔2012〕307号)各州市广电(文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农村电影放映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定本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楚雄威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
"1.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相关内容; 2.各州市广电(文广)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农村电影放映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制定本地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对不及时发放、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100% |
12次/年 |
电话或现场检查 |
相关收支票据和放映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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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放映回执审核制度、场次统计、认证及报交制度检查 |
规范性文件: 1.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广发〔2007〕52号) 第五条(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各省(区、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呀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的统计监督和统计上报制度; 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第十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与本辖区院线公司签订农村电影放映场次责任书,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获得相应的放映场次任务和场次补贴; 第十四条.各地市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院线公司上报的材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准后于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前上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3.《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四,建立以省为单位的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情况的监督,确保电影放映数据真实有效。"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楚雄威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
1.完善纸质报表填报统计制度,成为放映队领取放映场次专项补贴的原始凭证; 2.省、州市利用省级农村电影放映GPSGPRS监管服务平台,加强放映场次的监督、检查和场次认证工作。农村院线公司按照规定上报放映场次,并对应放映队填报的《云南省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场次记录表》审核填报观众人数。(1)放映过程中因下雨、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完成放映的可视为有效放映场次,但需逐条提出书面理由上报修正。(2)放映过程中因放映节目内容不完整、时间不达标或不在规定的区域放映,需逐条提出书面理由上报审查修正;(3)因放映设备或者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而不能确定的放映场次,需要调取播放服务器的放映日志确定放映场次;(4)审核放映工程中是否有照片,以确认回传数据不完整的场次(5)对不能修改的争议、无效场次,各农村院线公司要及时与相放映人员说明原由,做好指导工作,确保放映队的利益不受损失。对弄虚作假的放映场次,若经确认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 |
100% |
12次/年 |
电话或现场查阅 |
电子报表和放映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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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电影院线公司使用政府资助设备的监督管理 |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 第十二条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楚雄威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
1.政府资助设备由省级或市(地)级电影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的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2.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检查各州市提取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发展资金的情况,用于下一阶段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 3.2009年广电总局政府招标采购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价格在2.65万元,各地可以此价格为折旧依据。折旧资金每场放映提取的数额、提取年限、使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各州市自购的放映设备,也应制定相应的折旧制度。 |
100% |
2次/年 |
现场查阅 |
设备使用情况和在库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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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益放映责任书制度、公示制度、农村电影院线公司的年检制度的检查。 |
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广发〔2007〕52号) 第二十七条建立责任书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与各省(区、市)政府、各省(区、市)政府与所辖市(地)政府、市(地)主管部门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责任书,确保放映工作得以落实。 |
楚雄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楚雄威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
1.建立责任书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与各省(区、市)政府、各省(区、市)政府与所辖市(地)政府、市(地)主管部门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责任书,确保放映工作得以落实。 2.建立公示制度。各院线公司、放映单位要建立电影放映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将各个放映点的电影放映时间、放映影片的片名、场次、电影放映员的姓名、监督电话向当地农民群众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定期公布各院线放映场次等相关数据。 3.建立年检制度。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年检办法,对本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年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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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次/年 |
图片和现场抽查 |
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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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播出 检查 |
部门规章: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州县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第645号予以修改) |
100% |
1次/年 |
现场 检查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所涉安全播出系统配置、运维及技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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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3 |
音像出版 活动的监管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州内音像出版单位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第二章和第三章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第二章和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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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必要时抽样进行事后内容审核 |
1.复制单位接受复制 委托情况; 2.重大选题备案情况; 3.出版物的内容; 4.制度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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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4 |
移动数字电视频道名称、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正)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州内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的播出机构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正)第五十条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通过监听监看发现问题 |
是否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载明的移动数字电视频道、呼号、标识、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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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5 |
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 经营机构 抽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 645号修正)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州内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 持证机构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至二十九条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内部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遵守法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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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范围 |
抽查 标准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率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6 |
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645号修正)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
全州广播电视设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三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中规定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人防、技防、物防、联防等综合防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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