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慧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门诊输液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立《管理办法》动态更新制度。多年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工作。为加强包括抗菌药物在内的抗微生物药物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遴选、配备抗菌药物,及时清退不良反应多、安全隐患大、临床耐药率高的抗菌药物,持续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对门诊输液规范管理提供了相应的诊疗规范。
二、网络监管与考核。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办函〔2019〕903号)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实施意见》(云卫药政发〔2020〕2号)精神,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于2021年6月前全部加入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2024年2月4日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及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既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使用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全部纳入考核,基层医疗机构参加考核机构覆盖率不少于50%,并按照国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要求通过系统按时报送相关数据,考核逐渐向基层延伸。把住院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门诊患者静脉输液使用率、每床日静脉输液使用频次、液体总量(毫升)和药品品种数量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通过信息化支撑,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管及合理用药考核。
三、对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监管。针对部分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滥用抗菌药物问题仍十分突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2019年州政协委员也提出了相应提案,我委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调研会商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医院 个体诊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楚卫通〔2019〕50号),文件规定一是实行备案管理。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要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实行处方权限管理。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其他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由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使用抗菌药物;三是重点环节管理。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好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同时在药品配送企业进行备案,配送企业只能配送目录内抗菌药物,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只能采购目录内抗菌药物。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日
(联系人及电话:佘成宏,0878-3389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