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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22-0406001 公开目录: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06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工作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工作文件的通知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转发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云医保〔2022〕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除外内容,核酸检测试剂费用包含在项目价格中,不得单独收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28元/次;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多人混检(含检测试剂等耗材),不区分混合样本数量,最高限价标准调整为不超过8元/人次。

二、各县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政策的宣传解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HIS系统的调整工作,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在门诊、住院收费窗口等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对新调整的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本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五、本次公布的价格从2022年4月6日零时起执行,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及时向州医疗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告。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4日


云医保〔2022〕38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