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卫复〔2021〕65号
对州政协第十届五次会议第227号提案的答复
王胜华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专门设立火化科”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提出的问题很实际,特别是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随着病毒不断发生变异,传染性增强,防控难度增大,从今年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由于一些环节和细节上的疏漏直接导致局部疫情出现反弹,造成不良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和规划由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仪馆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属于社会公益性服务,必须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事业单位负责。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由于建设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资金投入较大,而且选址要求尽量在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的区域,而另一方面为了让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通常建设在人员密集的主城区。鉴于此,目前在医院设置传染病火化科没有国家的政策依据,暂不具备实施的现实条件。
就你在提案中提到的遗体转运费用的问题,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楚办发〔2016〕27号)精神,自2016年12月29日起,落实基本殡葬费用减免和补贴措施,全州除财政供养人员外,免除遗体火化费和运输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同时,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对遗体火化并骨灰入公墓安葬的,政府补助3000—4000元。对你提到由于遗体转运及相关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存在再次感染的风险和隐患的问题,我们也重点关注。对于患者遗体,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的要求,规范处理后严格专人专车专炉进行火化。患者住院期间个人物品经消毒后可以由家属带回家。其余的作为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机构集中规范处置,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
感谢你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共同努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健康楚雄,更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