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加强彝医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配套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委起草并下发公布了《楚雄州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医师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楚卫规〔2019〕1号)。目前,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医师考核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将政策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和形成过程
为确保《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卫生人才缺乏、彝药材合法地位、彝药材产业发展等实际问题。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配套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加强彝医医师队伍管理,州卫生计生委起草并发布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医师考核认定办法》配套文件。
二、《办法》确定的工作目标、主要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工作目标:《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医师考核认定办法》共28条,主要针对彝医医师资格的考核认定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考核制度、认定条件和流程,严格考核和日常管理,确保考核认定和管理的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二)主要适用范围:在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彝医或者有六年以上彝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适用本办法。
三、由谁来负责全州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答:州彝医药管理机构负责全州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县(市)彝医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医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报名、初审及执业管理等工作。
四、申请参加彝医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已经取得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二是取得中医学类(含中西医结合、针灸推拿专业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专科或中专学历),但未取得执业资质,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实践活动1年(或3年)以上的人员;三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或者彝医满5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彝医并通过出师考核的人员;四是有6年以上彝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五、申请参加彝医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不同的报名人员类别,提交材料不同,第一种已经取得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质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医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质证明即可;第二种已经取得学历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即可;第三种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或者彝医满5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彝医并通过出师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出师考核合格证即可;第四种有6年以上彝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提交: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和医师相关证书复印件及推荐医师承诺书、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成、内容、程序、操作方法、要求有哪些?
(一)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由几部分组成?由实践技能考核和效果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考核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
(二)彝医医师资格考核内容: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疾病范围相关的彝医基础知识、彝医诊断技能、彝医治疗方法、彝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三)彝医医师资格考核程序: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问诊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彝药等。
(四)彝医医师资格考核要求:围绕被考核者使用的彝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以及治疗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彝药毒性知识等。
(五)彝医医师资格考核操作方法:组成考核专家组根据被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彝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疾病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彝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
七、彝医医师资格考核合格有什么作用?
经考核合格的,由州彝医药管理机构颁发彝医医师资格证,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彝医医疗活动。
八、彝医医师资格证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答:彝医医师资格证属于个人,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但必须向执业机构提供复印件,执业机构通知提供原件时随时能够提供。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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