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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4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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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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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4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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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以下医疗机构,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后,报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1)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2)医疗美容门诊部;
3)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
4)疗养院、护理院;
5)急救中心、急救站;
6)国家规定由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7)医学影像中心;
8)医学检验实验室。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6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
6.《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1)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为:州级、县(市)级。
1.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范围包括:
下列医疗机构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并进行初审,报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1)辖区范围内的二级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
2)医疗美容门诊部;
3)美沙酮维持治疗机构;
4)疗养院、护理院;
5)急救中心、急救站;
6)国家规定由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7)医学影像中心;
8)医学检验实验室。
2.县(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1)辖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
4)国家规定由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医疗机构。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单位和个人举办的200—499床的医疗机构。
2.达不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标准的专科医院;
3.投入资金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民办医疗机构。
4.县、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冠以地、州、市名为识别名称(单位名称中含有地、州、市名的除外)的医疗机构。
床位设置标准为综合医院100—499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50—99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2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3 |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纸质 |
1 |
|
4 |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
纸质 |
1 |
|
5 |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设置审批业务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疗机构。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由科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2年;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1年;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有效期为6个月。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限为半年;延期届满仍不能完成的,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动失效。新建的5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完成的,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可以再适当延期。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