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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3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医疗机构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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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医疗机构许可业务手册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拟在本辖区内新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含登记、变更、校验、注销)。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7)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1)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为:州级、县(市)级。
1.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设置审批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2.县(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设置审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4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楚雄市外)。
1. 执业登记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b)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c)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d)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e)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设施设备购进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f)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a)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b)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c)投资不到位;
(d)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e)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f)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g)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h)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已经登记注册过的医疗机构;
(b)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b)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3.依申请校验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已经登记注册过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
(b)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a)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b)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4.依申请注销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医疗机构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无。
申请执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2。申请校验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3。依申请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1 申请执业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4 |
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9 |
医疗机构各科室医务人员名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0 |
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或合同复印件(设施设备购进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1 |
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2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3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表2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
3 |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增设诊疗科目名称、科室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诊疗科目变更需提交。 |
||
6 |
医院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医院级别变更需提交。 |
||
7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地址变更需提交。 |
||
8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表3 申请校验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
||
4 |
各年度工作总结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5 |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6 |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9 |
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0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表4注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正本□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原件考核结束后交还申请单位。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本■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与申请书一致。 |
||
3 |
行政许可注销情况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 |
||
4 |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有效期为十五年,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五年,校验期为一年。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无
无
无
无
无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受理范围要求的拟开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的首次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条件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开办医疗机构的地址属于州卫计委发证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2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申请编号内容依次为:(楚雄彝族自治州简称)+“卫医”+【申请年份】+“第”申请顺序号。如2017年1月5日申请的第1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应标为:(楚州)卫医【2017】第001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查。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相关国家标准针对申请不同类型、级别的医疗机构由实地核查科室选择对应的“考核量化表”。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判定,考核结论为“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不合格的通知被考核单位在规定内完成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的,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均为“考核不合格”。
4.决定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审查不合格的拟申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理由。)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见表5。
表5经办人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场所 |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场所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 |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 |
3 |
执业登记实地考核量化表 |
审查实地考核量化表得分是否达标 |
书面检实地考核量化表 |
(1)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辖区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新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一致;
c)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有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d)申请单位若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是否已经卫生监督员签名确认;
e)监督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监督检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周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领导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已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文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法人注册地和生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申请的医疗机构类型和规模属于州卫计委的发证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3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2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查。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相关国家标准针对申请不同类型、级别的医疗机构由实地核查科室选择对应的“考核量化表”。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判定,考核结论为“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不合格的通知被考核单位在规定内完成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的,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均为“考核不合格”。
4.决定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审查不合格的拟申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理由。)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见表6。
表6经办人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场所 |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场所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 |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 |
3 |
执业登记实地考核量化表 |
审查实地考核量化表得分是否达标 |
书面检实地考核量化表 |
(1)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辖区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新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一致;
c)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有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d)申请单位若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是否已经卫生监督员签名确认;
e)监督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监督检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周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领导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已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文号。
(三)校验登记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由州卫计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申请人为已经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4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3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查。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骨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等相关国家标准针对申请不同类型、级别的医疗机构由实地核查科室选择对应的“考核量化表”。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判定,考核结论为“考核合格”或“考核不合格”,考核内容不合格的通知被考核单位在规定内完成整改工作,申请人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资料提交考核组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经确认的,结论为“经整改,考核合格”;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均为“考核不合格”。
4.决定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审查不合格的拟申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并告知理由。)
经办人审查量化表见表7。
表7经办人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场所 |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场所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 |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 |
3 |
执业登记实地考核量化表 |
审查实地考核量化表得分是否达标 |
书面检实地考核量化表 |
(1)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a)是否在申请单位具有本辖区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
b)考核项目是否与新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求一致;
c)考核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考核结果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明确,是否有卫生监督员的签名;
d)申请单位若监督检查发现有需要整改的地方,是否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了整改,是否已经卫生监督员签名确认;
e)监督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
监督检查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报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周卫生监督所相关责任科室,对材料进行补正,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人进行审查。
(2)稽查科审查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对现场考核结果和经办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a)审核受理和审查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b)对经办人员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c)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稽查科审查后,确定结论: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
c)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退回经办人。
稽查科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出具“楚雄州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表”,报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经沟通、交换意见后,意见仍不统一的,退回经办人重新办理,并说明理由。
(3)所分管领导审核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审查后,由所分管领导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如下:
a)对稽查科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
b)确定审批过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c)审核受理、审查、审核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所分管领导不同意稽查科意见的,应与稽查科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与决定意见及理由。
所分管领导审查后,做出决定:
a)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同意;
b)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不同意。
c)不同意分管领导意见的,退回稽查科。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在收到监督检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制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变在原执业证书上加盖校验章。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已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文号。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获得执业许可且不再从事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申请注销相关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为已经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5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4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许可窗口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查医疗机构提出注销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州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进行实地核查医疗机构的运行状态是否和申请相符。
4.决定
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委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单位领取时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2)。
6.归档
证件注销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注销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已经注销的医疗机构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注销日期等。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无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在实地监督检查中查阅医疗机构在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中留下的痕迹资料。
1.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a)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b)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c)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d)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a)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b)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c)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d)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e)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f)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a)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b)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c)医德医风情况;
(d)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e)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f)组织管理情况;
(g)人员任用情况;
(h)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对监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立即提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检查承担机构
各县(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由州所发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是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量化表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依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由检查人员在针对不同医疗机构检查前制定。
实地监督检查量化表见表8。
表8监督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
现场审查情况 |
||
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100—499张。 |
||
科室设置 |
临床科室 |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 、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
|
医技科室 |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
||
人员 |
(一)、每床至少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
房屋 |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不少于45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
||
基本设备 |
(一)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电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电冰箱、显微镜、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B超、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压力锅)、上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冲洗工具、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等。(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配备必要的每床单元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
||
规章制度 |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指南和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等,并成册可用。 |
||
现场审查意见: |
6.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7.检查计划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年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察机关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8.检查通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办人员可提前通知被检查医疗机构,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制定计划每年对医疗机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采样监测。
无
暂无
1.投诉举报依据
同实地检查依据。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医疗机构、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楚雄州内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
附件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样本
附件2
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楚州卫医送字(2017)第001号
送 达 文 书 名 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
受送达人 |
XXX医院 |
||
送达地点 |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卫计委窗口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送 达 人 |
|
送达时间 |
|
受送达人 签收 |
|
||
备 注 |
|
送达机关:楚雄州卫计委
2017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