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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2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医疗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医疗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拟在本辖区内新办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登记、变更、校验、注销)。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4)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7)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3.《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1)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校验审查,作出校验结论。校验结论分为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二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为:州级、县(市)级。

1.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设置审批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2.县(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设置审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4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楚雄市外)。

四、审批条件

(一)执业登记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

3.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设施设备购进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6.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有竣工验收报告。

7.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登记注册过的医疗机构;

2.有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依申请校验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已经登记注册过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医疗机构;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

医疗机构主动提出书面注销申请,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登记

变更

校验

注销

要求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1

2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1

3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4

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原件

纸质

1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7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8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纸质

1

9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10

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供。(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纸上,验原件收复印件)

12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原件

纸质

1

13

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14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原件

纸质

1

15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

纸质

1

1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原件

纸质

1

17

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

纸质

1

18

医疗机构各科室医务人员名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

复印件

纸质

1

19

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及采购发票或合同复印件(设施设备购进证明)

复印件

纸质

1

20

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原件

纸质

1

21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22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

原件

纸质

1

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23

增设诊疗科目名称、科室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诊疗科目变更需提交。

24

医院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医院级别变更需提交。

2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地址变更需提交

26

各年度工作总结

原件

纸质

1

27

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复印件

纸质

1

28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原件

纸质

1

29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原件

纸质

1

30

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原件

纸质

1

31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原件

纸质

1

32

行政许可注销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设置审批、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疗机构。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有效期为十五年,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有效期为五年,校验期为一年。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