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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30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文  号:
标 题:
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2)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发布内容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楚雄州辖区内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3)发布内容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卫办医政发【2013】6号)。

3. 2013年6月4日楚雄州卫生局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的:

注:(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2.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含有以下情形的: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医疗机构正在整改期间;

(2)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3)发布内容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要求

1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原件

纸质

2

2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原件

纸质/电子

8

每个样式需提交8份,有影视或网络广告需提交3份光盘

3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原件

纸质

1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

纸质

1

5

光盘

原件

3

如申请影视、广播需提交。

6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原件

纸质

1

如申请网络类别需提交。

7

授权委托书

原件

纸质

1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办理,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共同审批

)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取得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医疗广告审查。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件有效期1年。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医疗广告审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