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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4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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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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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24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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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
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
4)年龄要求:一般为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
3)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的;
4)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个人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方可执业。审批发证权限如下:(一)从事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家庭接生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单位和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考核。单位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个人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以下简称《接生员证》)后,方可开展批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内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资格认定。并负责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合格;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
4.年龄要求:一般为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属于楚雄州卫生计生委管辖范围内的;
(2)法律法规理论考试不合格的;
(3)没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前技术培训的;
(4)年龄不符合要求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楚雄州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2 |
2张半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
原件 |
纸质 |
2 |
一张贴申请表,一张用圆珠笔注明单位及姓名 |
3 |
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4 |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5 |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6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非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取得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具体检查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符合要求。并根据量化考核表对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报所领导审批。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在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制作《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件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交回旧证,并按《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变更《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服务许可项目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