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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9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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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业务手册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外;
2)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不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 第七条 申请设置戒毒医院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对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机构进行初审。报省级核准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项目登记。
四、审批条件
(1)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按照《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床位及戒毒医疗服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师、护士、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安、工勤人员。
(2)医师资格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
(b)现阶段正在从事戒毒医疗服务,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以外专业的医师,其从事戒毒医疗服务不应少于3年,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省级,下同)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考核合格;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护士资格
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护士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b)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医技人员资格
(a)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治疗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b)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具有主管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c)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至少应当有1名药学人员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权。
(d)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e)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应当配备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戒毒病区每个班次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申请材料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医疗科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表1。
表1 申请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每页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
2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原件(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3 |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5 |
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6 |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7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施工验收报告(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8 |
医疗机构各科室医务人员名单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书合同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
9 |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证明,以及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
10 |
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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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书面审查时间和医疗机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无
无
无
无
无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或医疗机构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经营地址位于楚雄州区域内;
b)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c)符合《戒毒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或《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试行)》和《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接收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者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应立即形成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者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审查。
4.决定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检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审查量化表(见表2),对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审查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核准通过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项目登记。
表2 窗口经办人员审查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经营场所 |
审查是否具有本州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 |
书面检查企业营业执照 |
考核现场与营业执照一致 |
2 |
考核项目 |
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 |
书面检查申办材料及监督审查意见 |
根据材料清单逐一检查材料完整、齐全,与许可科目要求一致 |
3 |
考核时限 |
审查各环节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查看各份文书时间 |
现场考核时间、整改时间、不符合项整改确认时间、监督审查意见上报时间符合规定 |
4 |
监督检查意见 |
现场考核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意见填写是否完整、明确,卫生监督员的签名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 |
监督检查表格式规范、结论明确,相关记录有卫生监督员签名 |
5 |
审查资料 |
所有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
书面检查卫生监督员出具的监督意见 |
审查资料完整齐全 |
5.证件制作与送达
考核结论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项目登记。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
证件送达后,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及时进行存档,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材料清单;受理决定书;现场检查表;准予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证件打印后,决定应在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以及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公开。
公开网址为: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公开信息应包括:同意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核准项目及批准文号。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事程序等方面的电话回复及现场咨询答复。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无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1.窗口进程查询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政务网站“资料下载”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具体电话号码为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进行在线办理、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在实地监督检查中查阅医疗机构在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中留下的痕迹资料。
1.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循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自愿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公安部、司法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场所、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留所和看守所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岗位职责与权限分工
戒毒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戒毒科室的监督管理由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对监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立即提出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检查承担机构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4.检查人员条件
是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检查量化表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基本标准、戒毒医院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由检查人员在针对不同医疗机构检查前制定。
实地监督检查量化表见表3、表4。
表3 医疗机构戒毒治疗科监督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
现场审查情况 |
|
床位 |
至少设有治疗床10张。 |
|
科室设置 |
(一)与其他临床科室相对独立。至少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二)医疗机构应当至少设有抢救室、药房、放射科、心电图室、医学检验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等。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
|
人员 |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1名心理卫生专业人员。 (三)戒毒治疗科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精神卫生或戒毒医疗工作3年以上,并应具备相应的心理卫生专业知识。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治疗科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有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
|
房屋 |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和卫生要求。 |
|
基本设备 |
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电动吸引器、必要的消毒设施、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施、器械柜、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计算机,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 |
|
规章制度 |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戒毒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 |
|
现场审查意见: |
表4 戒毒医院监督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
现场审查情况 |
|
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 |
|
科室设置 |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精神卫生科、内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放射科、医学检验科、药房、心电图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其中医学检验科应当具备艾滋病快速筛查检测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另外应设有接诊室、安全检查室、治疗室、抢救室、心理咨询室、探视室、活动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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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4名医师(至少有50%的医师其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8名护士和相应的临床药学、医技、心理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医师、护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戒毒治疗临床科室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从事精神卫生、戒毒医疗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封闭式管理的戒毒医院至少应当配备4名具备合法上岗资质的保安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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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戒毒人员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四)通风、采光、安全等符合戒毒医院管理和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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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备 |
(一)基本设备:供氧装备、人工呼吸急救复苏球、心电监护仪、脑电图仪、B超、艾滋病筛查检测设备、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及其他必要消毒设施、器械柜、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必备的抢救药品和设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库和保险柜、计算机等,并配有戒毒人员专用的卫生洗浴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安装监控、报警设施。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活动相应的其他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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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业务工作需要,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戒毒治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成册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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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审查意见: |
6.检查时间
按申请者的申请时间进行检查。
7.检查计划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年根据分类管理情况制定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频次等。实地检查开展之前,检查应根据影响因素(人员、制度、环境)等的动态变化情况,选择检查内容,制订实地检查实施方案和计划。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如事先通知或事先不通知)、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8.检查通知
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办人员可提前通知被检查医疗机构,除有明确举报被审批人违法从事行政审批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检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除外。
无
无
暂无
1.投诉举报依据
同实地检查依据。
2.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医疗机构、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收到投诉的处理岗位应当如实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规定归档。
3.投诉举报投诉途径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楚雄州内各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有明确的违反医师执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b)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3)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处理。
6.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楚雄州卫计委;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7.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8.处理跟踪程序
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投诉、咨询受理工作。并定期向卫生计生委上报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大投诉和举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