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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2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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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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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609087-/2018-1107012 | 公开目录:行政审批 | 发布机构: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1日 | 文 号: |
标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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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属于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纳入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
(3)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4)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5)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出公共场所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2)公共场所布局不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二、办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既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范围是: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经营单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共场所不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3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政务中心下车步行即可。
六、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1 |
卫生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1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 |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原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验原件收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4 |
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5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6 |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验收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7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8 |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9 |
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0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11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1 |
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时需提供。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约的,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办理,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网络提交
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州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后当场受理。
(三)考核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受理申请后,出具“现场审核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交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由科室安排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后,出具监督检查表或审查意见,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58 0878-6160895
3.网络咨询。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卫生许可证》,证件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
电话投诉:0878—6160858 0878—6160895。
网上投诉:楚雄州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yn.gov.cn/cxz/home)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太阳历大道83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A03号窗口;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直接领取或到楚雄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下载(http://xxgk.yn.gov.cn/Z_M_001/default.aspx?departmentid=7125)。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流程图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