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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0U31496X-/2018-0604027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

 

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周国兴

2017年4

 

2016年12月30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以上简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施行。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州是一个以彝族为自治民族的民族自治州,特定的州情决定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工作的同时,必须要做好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我州现有城镇少数民族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近几年来,随着全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少数民族聚集区经济、社会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在城镇民族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和部门对开展城镇民族工作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没有将城镇民族工作摆在议事日程,没有认真研究和开展城镇民族工作,影响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开展城镇民族工作的机构不健全,这成为了制约城镇少数民族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做好城镇民族工作,大量工作在基层。但是,目前仅在县(市)政府设有民族工作机构,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与民族工作有密切联系的部门或少数民族职工较多的单位没有专兼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致使工作难以开展。三是城镇少数民族的各项事业发展滞后。城镇民族企业大多数还处于小、弱、散状况,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较少;民族教育基础设施不完善,师资力量薄弱;民族干部培养使用还需加强;不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城镇民族工作缺乏规范化、制度化。虽然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3年9月15日、1999年5月27日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但上述两个条例颁布时间较早,且我州仅有楚雄市适用,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民族工作实际。为此,2012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2013年,省民委把制定《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或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要求各州(市)尽快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2013年6月,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建设全国民族团结示范区实施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根据省、州要求,我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送审稿)》,经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并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规定》共24条。

《规定》的出台,将起到如下作用:

一是加强和规范全州城镇民族工作。《规定》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市、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也就是说,从适用范围上讲,全州县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工作都必须遵守《规定》。《规定》还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二是强化各少数民族人才培。《规定》将过去之有效的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政策措施制度化,有利于少数民族人才培养、选拔和任用

三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规定》设定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保护和开发民族特色旅游资源、尊重民族生活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制度和措施,将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只适用于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目前我州十县市中仅有楚雄市可以适用上述两个条例,其他九县无法适用。如果只是制定省条例的实施办法,针对的只是楚雄市,范围较小、也无必要。根据我州九县一市少数民族众多和经济会发展的实际,将适用范围界定在所有建制镇,制定适用于全州所有县市和建制镇的《规定》更符合我州民族工作实际。因此,《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市、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

(二)关于明确城镇民族工作机构的问题。随着城镇民族工作事务的不断增加,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抓落实。为此,《规定》第五条对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设立民族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民族工作人员问题作了规定。要求城镇和相关部门也应设立和配备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三)关于城镇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招聘。《规定》第八条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招聘等作了规定,此条内容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楚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民族工作实际拟定。

(四)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作出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国家对民族地区企业扶持的优惠政策2015年,楚雄州7个民贸县有98家民贸企业和16个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际获贴息资金共1109.31万元。《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贸易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内容。

(五)关于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我州城镇民族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近几年来发展很快,但也存在薄弱环节,如教育上,基础设施、教学水平发展不平衡等;文化上,活动经费和人员编制不足等;卫生方面,设施少、民族医药研究团队不足等。为加速发展城市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在第十二至十六条中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

(六)关于民族特色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针对近年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的古建筑保护意识不强,旅游资源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保护和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文化和其他旅游资源工作亟待加强的实际,《规定》第十七条对保护和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古建筑等旅游资源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关于尊重民族生活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我州几个人口较多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和生活习俗,如穆斯林饮食习惯,虽然他们大部分生活在城市,但仍然保留其民族生活习惯。因此,在第十八、十九条到二十三条中,分别就少数民族重大传统节日、清真饮食业等问题专门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