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5772884674-/2018-1019007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0日 文  号:
标 题:
云南省中介超市新规则规定文件云投审办〔2018〕9号解读
成文日期:

云南省中介超市新规则规定文件云投审办〔2018〕9号解读

为规范全省中介超市运行管理,营造更加公平开放、公正透明、竞争有序、执业规范、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心管理办)于2018年7月5日印发了《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投审办〔2018〕9号)文件(以下简称新《规则》《规定》),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16年1月7日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以来,省中心管理办印发了《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运行规则〉和〈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投审办〔2016〕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规定》)。原《规则》《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通过2年多的运行实践,也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公告内容模糊、选取方法单一、定价区间过大、服务评价不准、惩戒力度不强等方面。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解决中介超市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广泛开展了调研和专题研究,并结合中介超市建成运行以来的经验和成效,对原《规则》《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完善,力求具体内容更加精细化、选取方法更加多样化、信用评价更加规范化、运行管理更加科学化。

二、主要体系框架

(一)新《规则》主要体系框架

新《规则》从主要职责、项目组织、公告发布、服务定价、报名管理、选取方法、候选机构、服务管理、特情处理九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新《规定》主要体系框架

新《规定》主要从基本依据、基本职责、投诉处理、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信用公布、不良信用记录情形、“黑名单”列入情形、免责情形、报名条件设置、失信处罚、信用管理等12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具体化,制定了15条内容。

新《规则》《规定》涵盖了用户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规则、方法、要求、标准等内容,比之前的《规则》《规定》更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需重点把握的内容

(一)新《规则》需重点把握的内容

第一为主要职责。明确了各级中介超市在采购公告发布、中介机构报名资格审查、公开选取、服务监督以及服务(资质、资信)类型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第二为项目组织。要求坚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全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实施方案和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5〕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九条“一事一选”的原则,但也有例外可以合并(也称打包)选取的情况。

一是多个投资项目选取同一中介服务事项打包:1.相同类型(必须是相同类型)的,此情形没有服务金额上限规定;2.服务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的不同类型的多个投资项目;3.同一次招标不同类型的多个投资项目;4.同一批文脱贫攻坚或紧急重大不同类型的多个投资项目。

二是单个投资项目选取多个中介服务事项打包:1.单个投资项目服务类型相同的中介服务事项,只要求服务类型相同,不要求服务事项相同;2.服务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并且关联性较强(如勘察和设计)的不同类型中介服务事项。

第三为公告发布。要求采购单位在发布采购公告时应当内容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对难以把握的标准和尺度的,应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规模、具体服务内容、完成时限、工作标准深度、资格审查、服务金额所包含的服务范围等关键内容描述上,要做到尽量详细,界定清晰。

第四为服务定价。1.采取“随机抽取”或“自主选择”两种选取方式的,其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或市场价的80%,同时也不得低于成本价,即价格应在国家标准收费或市场价的80%与成本价之间合理确定;2.采取“网上竞价”选取的,最高限价应在国家标准收费或市场价的100%与80% 之间合理确定,最低限价应在国家标准收费或市场价的80%与最高限价的40%之间确定,同时还不能低于成本价。设最高限价下浮率为a%,最低限价下浮率为b%,国家标准收费为m,则最高限价为m(1-a%),最低限价为m(1-b%)。根据此规定得出以下计算公式:m80%≤m(1-a%)(最高限价)≤m,即0≤a≤20;m(1-a%)40%≤m(1-b%)(最低限价)≤m80%,即20≤b≤(60+a×40%)。具体审核时,可只对下浮率的分子a、b进行审核:首先看a、b是否分别满足0至20、20至68之间的数值要求,满足则再看b是否满足小于或等于60+0.4a的数值要求,满足则通过,反之则不通过(系统新功能上线后会按照此价格标准对竞价价格上下限的填写进行自动控制)。一般情况下,中选价格即为确定的合同价格,不得随意调整,确因项目规模或工程量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调整幅度不应超过±10%,否则应重新选取。

第五为报名管理。对于公告发布后符合报名条件但参与报名中介机构不满足选取条件情况下的处理,对比老《规则》,增加了“条件设置明显不合理或采购单位自愿再次公开选取的,应修正后继续发布”的描述,即在第二次发布公告后仍未成功选取的,可以修正条件设置后再次发布,不再强制规定第二次公告后未成功选取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同时,对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规定了定价上限。对资格预审的场所,资料的载体和时限进行了规范。

第六为选取方法。在130号文件规定选取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团队比选法”“随机抽取+自选法”“自主选择法”,同时对原2种方法功能进行了拓展,即增加了选取候选机构的功能,从而大大减少了重复发布采购公告次数。

1.团队比选法,适用专业技术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此方法对应的资格审查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即报名中介机构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行对照采购公告发布的评分要素进行勾选,项目采购单位和信息系统默认中介机构申报情况是真实的,系统根据中介机构申报信息自动评分排序,得分最高者自动中选,采购单位对中选机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申报不实,提请中介超市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严惩,由候选机构顺位中选。采购单位在设置评分因素时,除几项主要评分要素外,其他可自由增减,分数权重在限定范围内可以自由调整。

2.随机抽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自选法,此方法为随机抽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的功能拓展,适用范围为扩展延续型(如主体工程招标代理和附属工程招标代理)或关联性强的服务项目(如勘察和设计、招标和造价),即采用用随机抽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两种方法时,待随机抽取的待选机构超过1个的,可由采购单位根据待选机构综合情况自选1家。

3.自主选择法,适用附表2所列10类服务,此10类服务服务费用和规模限额标准须同时满足才适用此方法,由采购单位主动向1家(须3星评价及以上,新入驻机构无星级要求)中意的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对采用随机抽取、网上竞价+随机抽取发布公告的,发布两次或以上公告后,最后一次仅有1家机构报名的,采购单位也可直接按最高限价确认该机构为中选机构。

第七为候选机构产生办法。明确了候选机构只能为1-3个,分别规定了“公开选取”“团队比选法”候选机构产生办法。

第八为服务管理。明确了合同洽谈和签订时限,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为中选机构人员(可理解为总公司人员,不得为分公司人员,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人员也不可以),项目组成员可以为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人员(在团队比选法中,项目组成员中总公司人员和分公司人员得分权重有所不同),同时,对服务延期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九为特殊情况处理。明确了出现断电、通信和网络故障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二)新《规定》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投诉处理。新《规定》第三条对投诉处理进行了阐述。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行政和行采购单位管部门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受理中介服务异议或投诉。确定了报名条件、选取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申诉时限。

第二,关于信用评价。新《规定》第四条对信用评价进行了阐述。各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在管理系统上对中介机构从项目报名到采购单位综合评价等6个环节产生的不良信用或“黑名单”进行确认和记录。阐述了采购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履约的5个方面分别进行评分定星,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综合星级。综合星级为0星的,系统自动记不良信用一次。

第三,关于信用评价复核或申诉管理流程。新《规定》第五条对信用评价复核或申诉管理流程进行了阐述。由实施主体通过特定方式告知中介机构当前服务结束项目的星级评价(报同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不良记录和“黑名单”(报上一级中介超市管理部门)的决定,经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在复核期、申诉期结束后核准的评价结果,最后再由实施主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生效。

第四,关于信用公布。新《规定》第六条对信用公布进行了阐述。确定了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方法,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对外公布,同时将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信用平台。

第五,关于不良信用记录情形。新《规定》第七条对不良信用记录共列出14款主要情形,重点把握以下7点:

1.时限超时的情形。明确了中介机构在合同洽淡、签订或服务结果登记阶段超过规定时间10个-30个自然日,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时限30%-100%的,记不良信用1次。

2.材料不符或取消报名资格的情形。明确了6个月内,在“两信息审核”工作中提交的承诺书、从业人员、项目业绩等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累计超过3次(即达到第4次)的,或者中介机构在项目选取前资格审查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报名资格累计超过1次(即达到第2次)的记不良信用1次。(设置项目选取前进行材料查验的,在报名结束前,中介机构均可随时撤回报名,避免中介机构因不注意看审查要求而提供不了相关材料)。

3.取消或放弃中选资格的情形。明确中选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被取消中选资格,或者因未全面准确理解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单位应该准确理解而因疏忽大意或误解却没有准确理解服务要求或标准)而提出无法满足服务要求放弃中选资格的,记不良信用1次。

4.增加服务费用的情形。明确了在同一项目服务期间,中介机构若无正当理由或变要求采购单位相增加服务费用累计超过1次(即达到第2次)的,记不良信用1次。

5.项目负责人同时身兼多个项目的情形。明确项目负责人同时服务项目数超过相关规定的,记不良信用1次。(不同的资质有不同的规定,工程监理服务规定项目负责人同时服务项目不得超过3个)

6.“自主选择法”服务评价不达标的情形。确定“自主选择法”项目的服务评价累计两次低于4星的记不良信用1次。(由系统自动记录,省级统一管理)

7.其他情形。明确了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记不良信用1次。

第六,关于列入“黑名单”情形。新《规定》第八条对“黑名单”共列出16款主要情形,重点把握以下6点:

1.时限超时的情形。明确中介机构在合同洽淡、签订、服务结果登记阶段超过规定时间30个自然日,明确服务履约超过合同约定时限100%的,列入“黑名单”。

2.多次记录不良信用的情形。明确了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超过3次(即达到第4次)的,列入“黑名单”。

3.多次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明确了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的,列入“黑名单”。

4.利用违规手段扰乱中介服务市场的情形。明确了不同中介机构报名物理IP地址相同,与采购单位、其他中介机构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影响公开、公平竞争,或违反合同转(分)包项目的,列入“黑名单”。

5.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明确了授权非本公司人员或分公司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同时服务项目数超过规定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单”。

6.其他情形。明确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第七,关于免责情形。新《规定》第九条对免责共列出6款主要情形,重点把握以下3点:

1.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形。明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选机构弃选或中止服务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3方面)

2.原公告约定因素变动的情形。明确了因项目规模缩小等公告约定因素变动导致中选机构收益明显低于公告预期的,中介机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

3.受采购单位单方原因影响的情形。(1)明确了因采购单位调整或取消项目、采购公告与项目实际明显不符的,中介机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2)明确了由于采购公告内容模糊不清、表述不准等原因导致中选机构产生歧义,未按有利于中选机构的原则进行解释并满足其正当诉求而致项目废置的,中介机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3)明确了采购单位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或及时提供中选机构进场服务条件(如土地或资产评估、勘察、测绘等中介服务前的清场工作或提交服务所必需的关联资料等),导致中选机构无法履约的,中介机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

4.其他情形。明确了经认定中介机构无责或应该免责的其他情形,中介机构免予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关于报名条件设置。新《规定》第十条对报名条件设置共列出8款主要情形,重点把握以下6点:

1.不得设置企业规模条件。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把7类企业规模条件作为报名的限制因素。

2.不得设置企业属地属性条件。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的4种企业属地属性条件作为限制机构报名的条件。

3.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少于3年、超过3个或小于云南省行政区域等业绩条件(通常可以设置为:报名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近三年内1-3个类似业绩)。

4.不得设置星级条件。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所有报名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xx星级以上的条件,无星级的中介机构除外。

5.不得设置准入条件。(1)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或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换证、项目库、名录库、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条件限制机构报名。(2)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超出服务项目法定最低资质要求(若一个项目法定乙级资质即可,则不得设置甲级资质要求)。对外地中介机构的资质或执业标准不得设置明显高于本地机构的条件。

6.其他条件。明确了采购单位不得设置与服务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资格、技术、人员或业绩等商务条件。

第九,关于失信处罚。新《规定》第十一条对失信处罚进行了阐述。分别明确了中介机构在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期限(自记录之日满2年)内,自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不良信用记录惩戒内容、整改期限、撤销流程。屏蔽期满后,明确除重大或脱贫攻坚项目(重大项目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重大项目库为准)外,不得再设置不良信用记录报名限制条件(报名资格屏蔽期满后只是解除报名资格屏蔽,不良信用记录2年公开期限后也只是屏蔽不良信用记录而未删除记录)。

第十,关于信用管理。新《规定》第十二条对信用管理进行了阐述。明确了“黑名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记录期限、撤销流程、整个管理过程。确定了有证据证明中介机构确实无过错的,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或删除的3种情形,并明确了修正或删除的流程。

第十一,关于纪律要求。新《规定》第十三条对纪律要求进行了阐述。

第十二,关于采购单位不执行中介超市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新《规定》第十四条对采购单位不执行中介超市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