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荣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和简化生产型中小企业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前置手续,优化民营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你对本提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议州规划、建设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合对民营生产性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前置手续、以及办理前置手续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放宽和简化生产型中小企业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前置手续。州级层面解决不了的问题(如完善相关管理办法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给以解决。
二、允许企业一次性报规划,分期实施建设内容、分批验收。分批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简化企业调整同宗土地内部规划部分的审批及验收程序。
该提案已交由我局主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办,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现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主要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提案而言,分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开发完毕后进行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因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目前企业在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手续后,应按照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强度、开发强度指标、建筑退让红线等要求,并按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项目可以一次性报批规划,分期实施,在分期规划中,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等应在第一期规划中实施,规划验收可按规划分期图作分期规划验收,待项目开发完毕整体验收后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现行规定不能分批次办理不动产登记。
感谢你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对于你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会进一步研究并积极向上级汇报,在现有政策范围内尽量为企业做好服务。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