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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3-1020004 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文  号:
标 题: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始一段时间后要求提供一开始清单中没有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吗?
成文日期: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开始一段时间后要求提供一开始清单中没有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该提供吗?

答:要提供。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