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1-0407001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8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审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审计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楚雄州审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审计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审计局、州局各科室: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制度的通知》(楚政通〔201427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印发的《云南省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修改完善,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楚雄州审计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局机关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县(市)审计机关请参照实行。

 

附件:

 

1.云南省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4.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5.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6.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7.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8.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9.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0.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1.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12.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限时制度

 

13.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14.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15.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16.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17.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18.楚雄州审计局基本信息

 

19.楚雄州审计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20.楚雄州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及分管工作

 

21.楚雄州审计局审计工作流程

 

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2015511

 

附件1

 

云南省楚雄州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楚雄州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楚雄州人民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审计栏目中查阅(http://www.cxz.gov.cn/zfxxgk/zfxxbmgk/cxzsjj.htm),中文域名:楚雄州审计局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办公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88号州审计局电子数据审计科)。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规定期限外,均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电子数据审计科;办公地址: 楚雄市团结路188号;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5天;联系电话:0878-3019268;传真号码:0878-3019268;电子邮件:936390314@qq.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楚雄州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878-3019016,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86号审计局办公室,邮编:675000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2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间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机构职能类

 1

 楚雄州审计局基本信息(含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乘车路线等)

 

 长期公开

 人事科

  

 2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楚雄州审计局职能、内设机构介绍

 

 长期公开

 人事科

  

 3

 楚雄州审计局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分管工作

 

 长期公开

 人事科

  

法律依据类

 4

 涉及本部门的法律

 

 长期公开

 法制科

  

 5

 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长期公开

 法制科

  

 6

 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规章制度

 

 长期公开

 法制科

  

发展规划类

 7

      

 8

      

行政执法类

 

(附表三)

 9

      

 10

      

业务及服务类

 11

 楚雄州审计局审计工作流程

 

 长期公开

 电子数据审计科

  

 12

 楚雄州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长期公开

电子数据审计科

  

 13

 楚雄州审计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长期公开

 电子数据审计科

  

 14

 部分审计项目审计结果公告

 

 长期公开

 业务科室

  

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

      

 

附件3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附件4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法人代表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其他

 

 

附件5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审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审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二)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九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办理。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八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

 

补充申请。

 

第九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经批准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机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收费等审计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局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局长,成员为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电子数据审计科科长、法制科科长、电子数据审计科副科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核、修正等工作。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电子数据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电子数据审计科科长兼任。

 

第四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局电子数据审计科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管理、协调、审核、受理及资料存档工作,拟定工作计划、措施,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向门户网站提供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负责人电子数据审计科科长。

 

(二)局纪检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具体负责人楚雄州审计局纪检组长。

 

(三)本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人楚雄州审计局局长。

 

(四)局法规科负责督促本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人法规科科长。

 

(五)局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并与政府网点建立链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公告栏、公开评议栏,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事指南,努力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具体负责人电子数据审计科科长。

 

第五条 为拓宽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审计政府信息,本机关采取以下主动公开方式:

 

(一)建立本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确定一名局领导为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为联系人。每年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和选题,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后,定期、不定期发布政府审计信息。

 

(二)按照审计署“以公告为常态,不公告为例外”的要求,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告。

 

(三)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云南省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刊登主动公开的审计政府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第六条 本机关专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网站更新及依申请受理等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申请人查询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楚雄州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各级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本机关纪检组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本机关各级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收费的;

 

(八)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本机关各级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本机关纪检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电子数据审计科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协同本机关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对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保密委员会确定。但在未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着对事实负责、提高群众知晓率、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对公开信息采取逐条、逐句、逐字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整修正。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本机关各科室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八条 本机关各科室在草拟公文(包括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其属性;本机关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人及办公室机关文书管理员在审核公文的同时对起草单位拟订的公文属性进行确定。如不符合有关规定,与起草单位协商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签发公文的领导确定;公文的最终属性以公文签发人的意见为准。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时效的原则。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审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审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 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楚雄州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执行,并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告的属性。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理。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公告的属性,对主动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按照本机关与新闻媒体签订的《审计宣传工作备忘录》执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提供公告内容,积极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政府信息,在楚雄市团结路186号州审计局机关办公楼603电子数据审计科设立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一律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阳光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是便于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掌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31日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同进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资料应当由局纪检组提供。

 

第六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限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法定时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公开一致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

 

第三条 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在公开前,报请州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条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机关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一致性。

 

第五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本机关保密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本机关建立与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州内主流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沟通协调交流机制,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本机关内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4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提供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

 

(四)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的。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作出的书面答复应明确作出以下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泄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侵犯其合法权益或泄漏公民个人隐私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向申诉人赔礼道歉,责令公开更正已公开的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申请提供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信息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按规定提供申诉人申请提供的信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对申请提供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答复行为的,责令有关人员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本机关应当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作出赔偿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议对象:本机关所属各科室。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本机关的职能特点,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和被审计单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制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科学有效,公开程序系统全面;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问卷调查表形式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审计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征询评议意见;

 

(三)审计回访,通过走访被审计单位,认真听取评价意见,主动征询改进建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安排下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局纪检组将情况汇总后,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相关部门反馈;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布、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6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本机关纪检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本机关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举报电话:0878-3019016

 

电子信箱:936390314@qq.com

 

第五条 本机关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纪检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及监督举报投诉的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七条 凡被举报投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7

 

楚雄州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信息,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楚雄州审计局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条 楚雄州审计局审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本制度所称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是指本机关内部对审计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由楚雄州审计局纪检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审计信息公开的监督,楚雄州审计局设立审计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公布监督电话。

 

第五条 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审计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落实;

 

(二)制度建设,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审计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三)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审计信息内容、审计信息公开指南和审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审计信息;

 

(四)审计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

 

(五)审计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审计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六)审计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审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七)审计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审计信息。

 

第六条 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审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资料,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通过监督检查,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科室和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责令责任人员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4、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8

 

楚雄州审计机关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一、机构基本情况

 

198311月至19843月,楚雄州审计局及全州10县(市)审计局先后成立。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楚政办通[2011139号),《通知》明确:楚雄州审计局设立内设机构15个(正科级),即办公室、法规科、财政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金融与外资运用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电子数据审计科、人事培训科,党总支办公室。

 

派出机构6个,即派出审计一科至六科。10个县市审计局内设机构最少的5个,最多的9个。

 

二、职工队伍基本情况

 

20153月,楚雄州审计局共有在职干部职工50人,其中:公务员46人,工勤人员4人,有离退休人员23人(含离岗退养1人)。局机关共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人员、聘用人员16人,合计使用人员66人。

 

州审计局50名在职人员中,男性34人,女性16人,少数民族11人,占22%,中国共产党党员27人,占54%,研究生学历3人,大学学历30人,大专及其以下学历17人,有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造价工程师、技师等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46人,占职工总数的92%,其中高级25人,中级14人,中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8%。六十年代以前出生的职工共30人,占职工总数的60%,年龄最大57岁,最小34岁,平均年龄46.7岁。

 

20153月,全州11个审计机关共有在职干部职工253人,其中:公务员233人,参公管理人员2人,工勤人员18人,职工平均年龄42.6岁。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170人,占职工总数的67.2%。有离退休人员68人。全州审计机关共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人员、聘用人员58人,合计使用人员311人。

 

三、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配备情况

 

州审计局有县处级干部10名, 其中正处2名,副处6名,副调研员2名,妇女3名,少数民族1名,非党2名,研究生学历3名,大学学历7人。8名实职县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年龄最大54岁,最小40岁,平均年龄 46.3岁。局党组有成员8名。

 

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楚政办通〔2011139号)明确:“州审计局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目前,州审计局共配备实职正科干部16名,有主任科员10名,正科级干部共计25名。配备实职副科干部11名,有副主任科员3名,副科级干部共计12名。16名实职正科干部年龄最大55岁,最小34岁,平均年龄47.2岁。11名副科干部年龄最大53岁,最小34岁,平均年龄42.3岁。

 

单位地址:楚雄市团结路186号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

 

联系电话:0878-3019016 0878-3019477

 

电子邮箱:936390314@qq.com

 

址:xxgk.yn.gov.cn

 

乘车路线:2路、3路、附4路、5

 

附件19

 

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839月,经云南省委批准,楚雄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家实行审计监督的规定成立楚雄州审计局。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楚字〔201037号),设立楚雄彝族自治州审计局(简称楚雄州审计局),为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国家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的职责划给行业协会管理。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投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州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州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州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行业和重大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楚雄州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楚雄州人民政府委托向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州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州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州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 县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 使用州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 州级投资和以州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 州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州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 州级政府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 对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行为的绩效进行审计评价。

 

8.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楚雄州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州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楚雄州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楚雄州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做出的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楚雄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州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州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楚雄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楚雄州审计局机关设1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机关党总支办公室及6个派出审计科。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事务;负责组织有关重要会议;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文电、宣传、信息、统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综治维稳、扶贫、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及机关制度建设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

 

(二)法规科

 

负责起草有关审计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对全州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审核业务科室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内审协会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县市审计机关执法情况。

 

(三)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州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楚雄州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州级金库办理州本级预算资金的收缴拨付情况;组织审计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县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楚雄州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楚雄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楚雄州监察局)、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汇总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级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楚雄州农业局、楚雄州国土资源局、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级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楚雄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楚雄州民政局、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红十字会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组织审计州属国有企业及州属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楚雄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楚雄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

 

负责编制全州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负责对州属单位工业、民用建筑、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点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

 

负责对楚雄州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十)金融与外资运用审计科

 

组织对州属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一科

 

负责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州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调研、收集、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及县市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参与或协助中共楚雄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楚雄州监察局)和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关于经济案件的审计查证和专案工作;承担楚雄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联席会议,向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负责楚雄州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复核。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二科

 

负责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市审计局、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审计调查。

 

(十三)电子数据审计科

 

负责管理维护全州审计机关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州局局域网、视频会议系统;承担机关计算机管理、培训及审计网站日常维护等工作。

 

(十四)人事培训科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管理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总支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派出机构

 

楚雄州审计局设立6个派出审计科(正科级),派出审计科根据楚雄州审计局的授权,依法对相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参加楚雄州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派出审计一科

 

负责审计楚雄州粮食局、楚雄州商务局、楚雄州统计局、楚雄州招商局、楚雄州供销合作联合社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出审计二科

 

负责审计楚雄州公安局、楚雄州司法局、楚雄州人民政府研究室、楚雄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楚雄州民族事务委员会、楚雄州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楚雄州宗教事务局、楚雄州旅游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派出审计三科

 

负责审计楚雄州林业局、楚雄州水务局、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楚雄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审计四科

 

负责审计楚雄州教育局及其下属单位、州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楚雄州卫生局及州属医疗机构、楚雄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楚雄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楚雄州科学技术局、楚雄州文化体育局、楚雄州广播电视局、楚雄州科学技术协会、楚雄州档案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派出审计五科

 

负责审计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中共楚雄州委宣传部、中共楚雄州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楚雄州委统战部、中共楚雄州委老干部局、中共楚雄州委机要局、中共楚雄州委保密局、中共楚雄州委楚雄州人民政府信访局、中共楚雄州委党史研究室、楚雄州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楚雄州委员会、楚雄州妇女联合会、中共楚雄州委党校、楚雄州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楚雄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楚雄州残疾人联合会、楚雄州工商业联合会、楚雄州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办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派出审计六科

 

负责对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其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楚雄开发区的专项资金、民生资金、国家建设投资项目、地方金融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参加楚雄州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楚雄州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0

 

楚雄州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及分管工作

 

党组书记阿明仙:主持州审计局党组工作。负责全州审计机关及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局党组成员、局长刘平:主持州审计局行政工作。负责全州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建设工作,主管局机关人事、财务、财产物资及事关全局的行政事务。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永金:负责财政审计和局机关党总支、老干部、工会和共青团、信访、延安精神研究会工作,全州审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日常事务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策划、编印《楚雄审计》刊物。分管局机关党总支办公室、财政审计科。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副局长胡晓雯:负责投资审计工作和审计业务协调、审计质量控制、局机关妇委会工作。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科、电子数据审计科。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副局长李秋洪:负责审计计划管理和政府自身建设工作。分管局办公室、农业资源与环保审计科。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绍能:负责绩效审计工作和行政绩效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金融与外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陶光明:负责审计审理和内部审计协会工作。分管人事培训科、法规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顾姝倩: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和州经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经责局的日常工作。分管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局机关纪检组日常事务。完成书记和局长交办事项。

 

局党组成员、局办公室主任杨崇显:主持局办公室工作,负责管理和办理州审计局的日常事务。办理局领导交办事项。

 

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局人事培训科科长段志伟:主持人事培训科工作,负责干部培训教育管理和人事业务管理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事项。

 

副调研员蓝紫云:协助徐永金副局长策划、编印《楚雄审计》刊物。办理局领导交办事项。

 

附件21

 

楚雄州审计局审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