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柏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3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3091302000003。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州水务局重新审核。
楚雄州水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查《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双自然资字〔2023〕298号)收悉。经研究,审查意见下:
一、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位于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民委员会境内,共分为四个片区,其中一片区位于代么古村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1'9.447"~101°51'23.164",北纬24°49'50.103"~24°49'50.103";二片区位于代么古村西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0'46.329"~101°51'5.837",北纬24°49'42.156"~24°49'49.152";三片区位于沙甸河东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1'14.956"~101°51'22.045",北纬24°49'16.057"~24°49'25.639";四片区位于小平掌子村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1'21.211"~101°51'34.971",北纬24°48'58.910"~24°49'11.924"。项目区对外交通主要有干代线和彩鄂公路,现状道路通行情况良好,可满足项目区材料运输需求,交通较为便利。本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三部分。土地平整工程:土地平整面积15.12公顷;灌溉与排水工程:新建泵站1座;200立方米水池1座;干管1条,长1111米;支管2条,长1133米;毛管18条,长2278米;斗渠1条,长661米;农渠2条,长277米;斗沟4条,长945米;路边沟2条,长510米;简易灌桩94座;农桥1座;沉砂池3座;阀门井41座;跌水坎140.0米;涵洞24座,管涵23座,盖板涵1座;田间道路工程:新建生产路4条,总长1664米;会车道3道。项目总投资704.7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80.25万元。本项目已于2023年2月27日开工,于2023年5月19日完工,总工期3个月。本项目所在地属于“西南诸河高山峡谷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西南岩溶区I级标准执行。
二、《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192公顷,其中永久占地0.184公顷,临时占地18.008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楚雄州双柏县大庄镇代么古村小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共开挖土石方量5.26万立方米,回填利用5.26万立方米,不产生永久弃渣。本项目区预测期间工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714.56吨,原生水土流失量为489.38吨,因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量1225.18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有工程措施:表土剥离与回覆3.19万立方米,土地整治15.12公顷,路边沟437.19米;临时措施:临时苫盖720平方米。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工程措施:道路边沟土方清理17.90立方米;植物措施:植被恢复0.38公顷,栽植葛藤1664m。需皇竹草33.44公斤,葛藤3661株。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96.94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79.69万元,本方案新增17.25万元。在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79.51万元,植物措施2.09万元,临时措施0.20万元,独立费用14.64万元(其中监测费4.10万元,监理费2.00万元),基本预备费0.50万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拟定的防治目标,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1%。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州水务局审批。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双柏县水务局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