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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3-0518003 公开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9日 文  号:楚水许〔2023〕3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准予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禄丰海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3年1月3日依法受理,办件编码为5323000000001153230001516749562023010302000002。本机关组织对该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杨少春 0878-3112070

楚雄州水务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

你单位关于审批楚雄州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禄海创字〔2023〕2号)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禄丰市和平镇石门,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2°10′40.06″,北纬25°10′55.81″。项目建设规模为焚烧处理300吨/日生活垃圾发电厂一座,配套建设300吨/日炉排垃圾焚烧炉一台和6米W汽轮发电机组一套。项目包含垃圾收储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渗沥液处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接入系统及辅助设施。本项目总工期为10个月(即2023年6月~2024年3月),项目估算总投资24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634.64万元,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区所在地和平镇和平村委会属于滇中北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岩溶区(云贵高原区)建设类I级标准。

二、《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98公顷,其中生产加工区1.37公顷、道路及硬化区1.50公顷、景观绿化区0.74公顷、办公生活区0.37公顷,均为永久占地。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禄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在建设期,共开挖土石方量6.23万立方米(包括表土剥离0.37万立方米),回填利用6.23万立方米(绿化覆土0.37万立方米),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不产永久生弃渣。运行期本项目每年产生的飞灰量约4928t(约0.44万立方米,固化系数0.9),全部统一运至禄丰市垃圾填埋场填埋;炉渣量约2.19万t(约3.07万立方米)全部综合利用于生产轻型建筑材料。本项目区预测期内原生水土流失量为26.83吨,施工扰动后在不采取措施下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205.78吨,新增水土流失总量178.95吨。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主体工程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有雨水排水管网590米;道路排水沟522米;景观绿化0.74公顷。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37万立方米;道路排水沟478米、浆砌石截水沟658米、砖砌沉砂池2座,车辆清洁系统一座;

植物措施:边坡植被恢复0.46公顷。

临时措施:密目网苫盖1.34万平方米;临时拦挡246米。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72.32万元,主体已列投资104.00万元,本方案新增水保投资为68.32万元。在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43.08万元;植物措施89.25万元;临时措施18.89万元;独立费用16.40万元(监理费1.50万元,监测费7.96万元);基本预备费1.9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79万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此工程符合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防治目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4,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为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为30.15%。经效益分析,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在设计水平年和方案服务期末,六项指标均能达到方案预定目标,水土保持效果良好。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工作,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州水务局报备。

(四)在项目开工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及时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州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州水务局申请办理变更

审批手续。

十一、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州水务局报备。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十二、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请禄丰市水务局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