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2-1220006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 | 文 号:楚水请〔2022〕49号 |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州水务局结合全州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楚雄州水务局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水务局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
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防汛抗旱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省内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防汛安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和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细化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12号)要求以及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州安委的工作安排,结合楚雄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原则,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各级党组(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1. 全州水利系统各级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大力推进水利安全发展(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监督科、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2. 全州水利系统各级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亲自部署,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其他班子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 进一步修订完善州水务局内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相关业务工作全过程(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4. 制定修订州水务局及直属单位内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和有关工作制度(2022年6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5. 强化水利安全生产队伍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水利安全生产干部队伍(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监督科,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三)严格落实水利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6. 强化在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对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围堰、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洞室工程以及油库、炸药库等风险较大的薄弱环节的监管(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工程建设科、运行管理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土保持科,蜻蛉河灌区管理局,各县市水务局)
7.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转发水利部关于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督检查重点问题清单及度汛方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组织对穿(破)堤施工的在建水利工程建立项目清单,实行重点监管、动态监管,完成一项、销号一项(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3年内中、小(1)型水库新建工程和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进行全面排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工程建设科、水旱灾害防御科等,各县市水务局)
8. 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督促地方切实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分解目标任务,细化保障措施,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按计划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年度建设任务。强化项目进度管理,定期通报实施情况,对除险加固项目推进不力、建设进展缓慢的县市,采取督促措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2022年汛前基本完成2021年安排的58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主体工程建设;汛前不能完成的,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加强巡查值守,确保工程度汛安全(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运行管理科,各县市水务局)
9. 加强水库安全度汛管理,督促指导各地逐库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2022年5月底前完成)。主汛期病险水库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不能空库运行的,要落实安全责任和限制运用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巡查值守,加强应急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度汛(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因责任人未落实、病险水库度汛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追责(持续推进)。(责任单位: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各县市水务局)
10. 推动各县市全面落实小水电站安全生产“三个责任”,建立省、市、县重点监管名录(2022年6月底前完成)。督促指导各地区压紧压实农村供水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安全生产责任(2022年11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农村水利水电科,各县市水务局)
11. 加快开展防汛查漏补缺项目整改,涉及2022年汛期安全度汛的项目,应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应落实应急预案;涉及规划、建设和法律法规的项目,持续推进整改。汛前开展山洪风险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5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各县市水务局)
12. 加强水文测验和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水上作业、外业测量、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水文安全监管(持续推进)。(责任单位: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楚雄分局)
13. 做好局机关、直属各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档案馆(室)、库房、机房以及水利后勤保障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火灾、爆炸和踩踏事故(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办公室,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14. 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对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出现问题、影响较大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班子及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机关党委办公室、局办公室,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15. 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清单移交移送机制,将稽察、安全生产巡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移交各业务科室进行分类指导,有关问题线索移送驻州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各县市水务局)
(五)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管理水平
16. 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印发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标准化管理评价(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工程建设科、运行管理科分工负责,各县市水务局)
17. 建立小水电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数据库(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推进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农村水利水电科,各县市水务局)
18. 组织梳理调水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及预演情况,配合水利部提出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危险源清单(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配合水利部提出调水工程标准化评价标准(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水旱灾害防御科、运行管理科,各县市水务局)
19. 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达标单位动态监管(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各县市水务局)
(六)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0. 组织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具体按照《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和《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水利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工作交叉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补充通知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市水务局)
21. 持续推进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各县市各单位全面开展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按照《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办监督〔2022〕33号)实施(2022年7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市水务局)
22. 开展水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等安全生产有关日常监督检查(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局有关科室、各县市水务局分工负责)
23. 对各县市水利工程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汛前、汛后各开展1次)。(责任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七)严格水利工程设计安全审查
24.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规程规范开展技术审查,突出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防洪能力、抗震设计与结构安全的审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重视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做到安全设施、措施费用足额计列(持续推进)。(责任单位:规划计划科,各县市水务局)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25. 落实监管责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工程建设科、运行管理科、农村水利水电科、水旱灾害防御科、水土保持科、蜻蛉河灌区管理局、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楚雄分局分工负责,各县市水务局)
26. 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机关意见建议,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工程建设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分工负责,各县市水务局)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27. 各县市水务局督促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单位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28. 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纳入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机关各科室和局直单位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29. 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2022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查处违法盗采河砂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河湖长科、水旱灾害防御科牵头,政策法规科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30. 开展“防汛保安”专项执法行动,将妨碍河道行洪、影响水库防洪安全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问题,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内容,确保防汛安全(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牵头,河湖长科、水旱灾害防御科、运行管理科、监督科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十一)坚决整治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宽松软问题
31. 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强化结果运用,着重解决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推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监督科,各县市水务局)
32. 联合州检察院加强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健全完善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协作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河湖依法保护治理。健全“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工作机制。联合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8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河湖长科,各县市水务局)
33. 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每季度开展水利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实施风险预警,督促地方对风险较高地区和单位开展精准监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局直单位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34. 转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题清单。〔责任单位:(监督科,各县市水务局)
(十二)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35. 进一步提升局机关、局直各单位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制度。组织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拟新申请执法证人员参加“云南省行政执法证”考试,开展年度执法证换证工作。局机关各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持证率持续提高,有执法要求的科室原则上要求全员持证。(2022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十三)加强水利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36. 畅通公众涉水安全生产问题举报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等途径反映涉水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线索认真核实查处(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农村水利水电科、局办公室、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局直单位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37. 落实12314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农村水利水电科、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局直单位配合,各县市水务局)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38. 转发《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置规则》。〔责任单位:监督科,各县市水务局〕
39. 对于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督促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监督科牵头,局有关科室配合,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40. 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3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坚持稳中求进,从实际出发,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严格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入分析和妥善应对疫情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落实和强化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防范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各县市水务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上来,心怀“国之大者”,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狠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实际行动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县市、各单位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细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和成果形式,对于有明确时间节点和目标的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对于持续推进的工作2022年要有实质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
(三)强化跟踪落实
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动态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强化责任措施落实,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各县市、各单位的细化实施方案于6月18日前报送州水务局监督科,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25日、9月20日、11月25日前报州水务局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