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22-0922012 公开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文  号:楚水复〔2022〕56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州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号建议的答复
成文日期: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州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202号建议的答复

王进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村供水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管护机制,加强管护力度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农村供水工程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工程,努力让所有农村居民都能喝上干净的水是政府不能也无法推卸的责任,农村供水工程不仅要建好,还要管好用好,把农村饮水安全巩固住、稳定住、不反复。您提出的意见很好!

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按照以上规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护责任主体是县市人民主体。2021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印发的《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2019年1月,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建立各地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

按照以上规定和要求,近年来在省、州水利(水务)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工程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方面存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台账不完善、不规范,县级水价政策不完善,责任主体压实不到位等问题,请你们按照以上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职能职责,督促县、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建设、管护主体责任,县水务局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落实“三项制度”,同时,州水务局将进一步研究全州农村供水管护机制,进一步督促县市水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人管、有钱管、管得好,长受益。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对农村供水工程管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2年9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逢春,0878-31356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