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本机关2020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项目编码为372954344234809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附件:1.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楚姚高速公路
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云南楚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关于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楚姚发〔2020〕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位于大姚县金碧镇殷连村,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01°17′42.22″,北纬25°39′2.15″,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类项目。在高速公路左幅和右幅分别建设一座一级加油站,建设内容均包括一栋站房、加油罩棚、油罐区及隔油池、化粪池等附属设施。项目建设期间的交通主要依托项目区楚姚高速公路便道,交通便利,无需新建施工便道。项目总投资2866.7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49.88万元,其中左幅加油站总投资为1433.37万元,土建投资1074.94万元;右幅加油站总投资为1433.37万元,土建投资1074.94万元。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本项目总工期6个月,于2020年10月开工,计划于2021年3月完工。本项目不属于国家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内,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建设类Ⅱ级标准。
二、《楚姚高速公路大姚服务区加油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的要求。
三、同意《水土保持方案》界定防治责任范围为本项目征占地范围,面积为8.27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的预测分析,预测时段、预测分区基本可行。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共开挖土石方44.24万m3(其中场地平整42.68万m3,剥离表土1.26万m3,基础开挖0.3万m3),回填利用41.04万m3(含剥离表土1.26万m3),永久弃方3.20万m3,运至楚姚高速公路二标段7号K78+040弃渣场。
工程建设运行期预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780.28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714.85t。
五、《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基本合理,采取措施基本可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防治措施总体布局。主体工程已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为表土剥离1.26万m3,道路及硬化区外围排水沟2200m,过车排水沟215m;景观绿化3.15hm2。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左幅新增临时排水沟1714m,沉砂池1口,车辆清洁系统1套,临时覆盖5000m2,右幅新增临时排水沟1643m,沉砂池1口,车辆清洁系统1套,临时覆盖4500m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设计及监测成果要求等基本可行。
七、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的编制依据、方法、价格水平年、基础单价等与主体工程一致,符合编制规定。同意本方案核定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76.1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为838.41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7.70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208.41万元;植物措施费630.00万元;临时工程费7.91万元;独立费用23.07万元(其中监理费2.50万元,监测费10.02万元);基本预备费0.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5.79万元。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防治目标值及效益分析。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Ⅱ级标准,防治指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防护率达到99%;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9%;林草覆盖率为38.10%。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后,项目区6项指标均达到方案拟定的目标值。
九、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进度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十、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方案落实资金,将水土保持纳入下阶段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集中堆放、拦挡、排水、苫盖及回覆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复耕或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定期向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在建设工程中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按时报送监测月报、季报、年度总结报告。
(五)工程建设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工程实施中重大设计变更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砂、石料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于30日内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九)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
十一、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前,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自行组织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