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水通〔2019〕5号
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水务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水务局,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要求,州水务局制定了《楚雄州水务局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试行),并在州水务局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楚雄州水务局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10月18日
楚雄州水务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水利厅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彝州水务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水务局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水务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是指州水务局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彻底等情形的单位进行通报或约见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州水务局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水务局、工程建设、运行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或约谈。
(一)本辖区监管范围半年内发生1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辖区内发生水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时限进行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彻底的;
(四)不认真对待群众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等不良影响的;
(五)隐瞒、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组织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州水务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四条,州水务局对全州水务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等进行总结、表扬等,采取通报形式进行。
第五条,约谈由州水务局监督科组织,有关科室参加。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州水务局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被约谈方、事项、时间、地点、需要提交材料等,被约谈方须做好相关准备。
(二)约谈方通报被约谈方事项、存在问题,被约谈方需要陈述说明,提出整改措施。
(三)约谈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及时发给被约谈方,被约谈方按照约谈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所采取措施书面报州水务局。
第七条,州水务局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被约谈方不接受约谈、未按规定参加约谈的、未按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落的,州水务局将其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管理或将情况通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九条,被约谈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问题依然突出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及有关责任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州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