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3-0727002 | 公开目录:依法治州 |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7日 | 文 号:楚治州办〔2023〕8号 |
标 题:
关于印发《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关于印发《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委依法治县(市)办,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楚各单位,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各协调小组:
现将《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之前下发的楚治州办〔2023〕6号文件自行作废),请各依法治县(市)办、列入全州综合绩效考评的州级机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确保全面依法治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请未列入全州综合绩效考评的各高等学校、州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楚各单位等,对照《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和《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共性考评指标》(附件3),结合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于年终考核评价阶段,向州委依法治州办提交书面自检自查报告。州委依法治州办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单位的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抽查调研。
附件: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
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
根据《楚雄州深入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大比拼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州法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一、考评对象
(一)10个县(市)党委、政府
(二)列入全州综合考评对象范围的77个州级机关单位(详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
(一)县(市)考评指标体系。考评总分为100分,分别为立法工作5分、执法工作27分、司法工作19分、守法普法工作24分、组织领导12分、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测评10分、附加项(加、扣分)3分,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二)州级机关单位考评指标体系。根据各单位在全面依法治州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分两大类进行考评,分类名单详见附件1。第一类为既考共性指标又考个性指标的单位,以满分100分进行考评;第二类为只考共性指标的单位,以满分50分进行考评,评分结果折算成百分制后为最后得分。共性指标50分,分别为立法工作5分、守法普法工作30分、组织保障12分、附加项(加、扣分)3分。个性指标50分,是针对部分州级机关单位职能职责设置的个性考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4、5。
《考评细则》中各项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由各评分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三、考评程序
“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工作在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领导下,由州委依法治州办牵头各协调小组共同组织实施。考评主要采取日常动态管理、中期分析评估、年终考核评价和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动态管理(全年)。州委依法治州办和各协调小组结合实地调研、工作督察,对各考评对象考评指标完成进度、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动态清单管理和跟踪问效,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州委依法治州办将依托法治建设工作日常落实情况,加强对各考评对象法治建设工作日常情况的了解掌握。考评对象按照年度指标体系对各单项指标进行任务分解,抓好工作落实。
(二)中期分析评估(7月至8月)。州委依法治州办和各协调小组根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任务进度滞后、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亮牌提醒,对存在困难问题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三)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满意率测评(10月至11月)。主要针对县(市)进行,最终测评结果以2022年度云南省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折算计分。
(四)年终考核评价(12月底前)。年终考核评价根据州大比拼办统一安排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实施非实地考评。考评对象根据《考评细则》明确的考评内容开展自检自查,及时向州委依法治州办和各协调小组提交自检自查报告,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州委依法治州办牵头各协调小组对照《考评细则》中各自负责的考评内容,根据日常动态管理情况、中期分析评估和年度统计数据,结合考评对象自检自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分,经汇总梳理后提出评分建议。评分建议按程序报请州委依法治州办领导审定后,报州大比拼办,并抄报州委组织部。
四、等次评定和结果运用
(一)等次评定。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分县(市)、州级机关单位第一类(详见附件1)、州级机关单位第二类(详见附件1)3个类别评定。考评分(百分制)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5位的县(市),评定为优秀等次,未进入前5名的县(市),评定为合格等次;低于80分的县(市),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考评分(百分制)在85分(含)以上且排名前25位的第一类州级机关单位、排名前10位的第二类州级机关单位,评定为优秀等次,其余评定为合格等次;考评分(百分制)在80分以下的单位评定为不合格等次。考评等次由州委依法治州办进行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考评对象有《楚雄州依法治州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楚治州〔2016〕8号)第五章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3.考评对象相应述法主体存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楚治州委〔2021〕3号)第十一条所列情节。
(二)结果运用。考评结果报州大比拼办和州委组织部,作为州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排名末位的县(市)或州级机关单位,由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相关领导按照《楚雄州依法治州工作约谈办法(试行)》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落实。对各考评对象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等,报经州大比拼办审核后,由州委依法治州办分别反馈各考评对象,并督促抓好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与2024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附件:1.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对象分类名单
2.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县(市)考评指标
3.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共性考评指标
4.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个性考评指标
5.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执法工作考评指标
6.“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查阅(报送)台账资料目录清单
附件1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对象分类名单
一、10县(市)党委、政府
二、77个州级机关单位
(一)第一类:既考共性指标又考个性指标的州级机关单位 (54个)
州委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委统战部、州委政法委、州纪委州监委、州委网信办、州委编办、州委州直机关工委、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州政协机关、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委党校、州政府办公室、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体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退役军人局、州应急局、州审计局、州税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统计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医保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地震局、州青山嘴水库管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楚雄日报社、州广电台
(二)第二类:只考共性指标的州级机关单位(23个)
州委政策研究室、州委机要保密局、州委老干部局、州委党史研究室、州接待处、州外办、州政府研究室、州机关事务局、州信访局、州搬迁安置办、州公积金中心、州供销合作社、州残联、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科协、州文联、州社科联、州侨联、州红十字会、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州消防救援支、州检验检测认证院
附件2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
县(市)考评指标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
指标名称 |
绩效要求 |
评分标准 |
查验方法 |
评分单位 |
||
1 |
立法工作 (5分) |
1.对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1分) 2.对本县市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1分) 3.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2分) 4.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1分)) |
1.未及时反馈意见建议1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2.应清理未清理规范性文件1件(次)扣0.5分,未按清理意见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相关工作的,每件扣0.5分,最高扣1分。 3.存在应报备未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此项不得分。超法定时限报备1件扣1分,因报备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被退回1件扣0.5分,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同时在备案审查信息系统报备1件扣0.5分,最高扣2分。 4.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此项不得分。 |
日常掌握 |
立法协调小组 |
||
2 |
执法工作(27分) |
1.100%按时报送并公开发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100%制定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等工作;财政、审计监督未发现存在问题。(5分) 2.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3分) 3.制定、管理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规范,不存在差错;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要求开展案卷评查,不存在不合格案卷;通过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报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数据达执法数据总量80%;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达75%,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不存在差错。(10分) |
1.未100%按时报送报告,扣0.75分,未发布报告扣0.25分;未100%制定(公开)目录扣1分;未严格开展决策后评估的扣1分;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县(市)本级每件扣0.5分,所辖乡(镇)每件扣0.1分,合计最高扣2分。 2.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到位,发现1项扣1分,最高扣3分。 3.制定、管理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差错,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包容审慎监管落实不到位的,发现1项扣0.2分,最高扣1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发现1处扣0.5分,最高扣1.5分;未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扣1分;案卷评查存在不合格案卷,发现1件扣0.2分,最高扣2分;通过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未达总量8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算,下同),最高扣1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未达75%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扣1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存在差错,发现1件扣0.1分,最高扣0.5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
2 |
执法工作(27分) |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不存在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行政案件裁判或出现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复议决定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回复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按要求使用全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9分) |
4.出庭应诉率未达10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扣2分;存在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相关情形,发现1件扣0.2分,最高扣3分;存在未回复或不及时回复司法建议等相关情形,发现1件扣0.2分,最高扣3分;未按要求使用工作平台扣1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
3 |
司法工作 (19分) |
1.公安机关应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办理提请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用平台办理提请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抗诉案件,审判机关应用平台办理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抗诉案件、社区矫正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用平台办理社区矫正案件比例达80%。(5分) 2.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市县两级行政执法单位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案件在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100%录入两法衔接平台。(3分) 3.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不存在应当提请惩戒而未提请的情况。(2分) 4.持续深化“六大顽瘴痼疾”整治,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及督导工作,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办理专项整治,不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执法司法过错案件。(5分) 5.不出现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超1年以上的执行积案。(4分) |
1.应用平台办案比例低于50%的,每项扣0.3分;低于70%的,每项扣0.2分;低于80%的,每项扣0.1分;合计最高扣5分。 2.录入率低于50%的,扣3分;录入率高于50%,但未达100%的,扣1分。 3.存在此类情况的,发现1起扣0.2分,最高扣2分。 4.未持续深化“六大顽瘴痼疾”整治、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及督导工作、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范化办理专项整治,发现1项扣1分,最高扣3分;发生重大负面影响执法司法过错案件扣2分。 5.出现此类情形的,每件/起扣0.5分,最高扣4分。 |
日常掌握 |
司法协调小组 |
||
4 |
守法普法 工作 (24分) |
1.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实现“三下降一扭转”目标,政法干警挂联村(社区)达100%,县(市)级组织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达8课时以上。(5分) 2.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普法责任“三单一书”制度和履职报告评议制度。(3分) 3.乡镇、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项目建设100%完成,建立县市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本地原创入库产品(标语、口号除外)进入州级资源库不少于5件。(6分) 4.建立普法志愿者招募和服务工作机制,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县市主流媒体开设普法专题专栏节目,广泛动员“法律明白人”和县、乡干部关注“法治楚雄”微信公号。(2分) 5.县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八五”普法中期调研、县市组织开展“八五”普法规划中期督导检查。按要求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国家安全、营商环境、电信网络诈骗、红色法制史等宣传。(3分) 6.县市“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使用量达100条;按照省级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价验收标准,100%实现乡村法治通(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配备使用,完成公共法律服务站(室)标准化建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量达本县市法律援助案件总量70%;按公证行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司法鉴定建设规范要求,100%实现公证机构(正常执业)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5分) |
1.未实现“三下降一扭转”目标,每项扣1分,最高扣4分;挂联未达100%扣0.5分,培训未达8课时扣0.5分。 2.未健全相关制度,发现一项扣1分,最高扣3分。 3.未完成一个项目扣0.5分,最高可扣2分;本地原创产品少于50件、每少1件扣0.1分,最高可扣3分;推荐原创入库产品进入州级资源库少于5件,每少1件扣0.2分,最高可扣1分。 4.未建立工作机制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扣0.5分;县市主流媒体未开设普法专题专栏扣0.5分;“法律明白人”和县市司法行政干部未100%关注“法治楚雄”微信公众号,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扣1分。 5.县市人大常委会未组织“八五”普法中期调研,扣1分;县市未组织开展“八五”普法规划中期督导检查,扣1分;未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少1项扣0.2分,最高可扣1分。 6.“云南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使用量每少一条扣0.1分,最高可扣1分;未100%配备使用乡村法治通、未完成工作站(室)建设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可扣1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量未达达本县市法律援助案件总量70%,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可扣1分;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不达标1家扣0.1分,最高扣2分。 |
日常掌握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
5 |
组织领导(12分) |
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开展学习培训宣讲。(2分) 2.落实依法决策程序规定,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达20%。(2分) 3.针对本地区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件,开展法治剖析、推进专项治理;对上级法治督察反馈问题100%整改到位,组织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4分) 4.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清单进行述法,述法报告内容规范,创新开展现场述法、专题述法。(2分) 5.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运转规范顺畅,围绕法治建设“一规划两实施规划”落实开展中期评估、督察督办。(2分) |
1.未开展专题学习、宣讲、开设完善相关课程、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培训,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2.公职律师工作覆盖率未达2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扣2分。 3.未提供法治剖析相关具体案例扣1分;问题整改不到位,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未组织完成专项整治扣1分。 4.未按照职责清单进行述法、述法报告质量不高、敷衍应付,未开展现场述法、专题述法,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5.工作机制运转不规范、未开展“一规划实施规划”中期评估、督察督办,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
日常掌握与自查自评结合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
6 |
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 (10分) |
社会评议 |
根据2022年度云南省法治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折算计分。 |
统计数据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
附加项 |
加分项 (3分) |
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1.法治建设工作获得中央依法治国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依法治州办(州委州政府)通报表彰;法治建设工作获肯定性批示。 2.形成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国、全省和全州宣传推广。 3.参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协调撤诉工作。 |
1.获“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荣誉称号的,加1(0.5)分;获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0.5分;获州委依法治州办(州委州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0.2分;法治建设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加1分,获省委依法治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肯定性批示,每项加0.5分,获省委依法治省办主任、各协调小组组长肯定性批示,每项加0.2分,获州委依法治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肯定性批示,每项加0.2分,获州委依法治州办主任、各协调小组组长肯定性批示,每项加0.1分。 2.以中央依法治国办文件宣传推广的,每项加0.3分;以中央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办公厅文件宣传推广的〔对象须为县(市)本级〕,每项加0.2分;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在全省宣传推广的,每项加0.2分,在全州推广的,每项加0.1分。 3.每成功协调撤诉1件加0.2分。 |
日常掌握与自查自评结合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
扣分项 (3分) |
对必须完成的法治建设工作,未完成基本任务或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1.未落实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整改工作,每项扣0.2分。 2.未完成州委依法治州办及协调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每次(项)扣0.2分。 3.未按要求定期向州委依法治州办报送法治信息,且被采用数量不足24条的,每少1条扣0.1分。 |
||||||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职期间因违纪违法违规被追责的,每人次扣1分。 |
州纪委州监委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 |
附件3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共性考评指标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
指标名称 |
绩效要求 |
评分标准 |
查验方法 |
评分单位 |
1 |
立法工作 (5分) |
1.对征求意见的立法项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1分) 2.及时对起草、制定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送备案。(2分) 4.提高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质量。(1分) |
1.未及时反馈意见建议1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2.应清理未清理1件(次)扣0.5分,未完成修改、废止相关工作的,每件扣0.5分,最高扣1分。 3.存在应报备未报备的,此项不得分。超法定时限报备1件扣1分,报备被退回1件扣0.5分,向州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同时在备案审查信息系统报备1件扣0.5分,最高扣2分。 4.在审议或备案审查中发现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此项不得分。 |
日常掌握 |
立法协调小组 |
2 |
守法普法 工作 (30分) |
1.按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等重点部署,面向执法和管理、服务对象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国家安全、营商环境等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部门)普法志愿者队伍深入基层开展普法公益宣传服务活动不少于4次;按照“云小普”普法志愿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及时推荐不少于1名普法志愿者到州普法办录入“云小普”系统并参与普法志愿服务活动。(6分) 2.落实普法责任“三单一书”制度,推进落实普法责任履职报告评议工作。(6分) 3.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开展领导班子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组织干部职工开展法律法规专题学习活动不少于2次,采取网上观看或现场旁听的形式开展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2次。(8分) 4.针对管理、服务对象开发制作口袋书、微视频、微动漫等普法宣传产品(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不少于10个,其他普法责任单位不少于1个)入楚雄州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大力推进“以案释法”,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不少于30个案例、其他普法责任单位不少于3个本部门(系统)案例给楚雄日报社、广播电视台或其他新媒体平台专刊(载)或转播。在本单位有条件的在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平台上设置普法专栏或刊载普法内容。(10分) |
1.未组织开展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少1项扣0.5分,最高可扣3分;组织普法志愿者开展普法公益活动少于4次的,每少一次扣0.5分;5月29日前没有推荐普法志愿者给州普法办、没有录入“云小普”系统的,扣1分。 2.未落实普法责任“三单一书”制度,发现一项扣1分,最高可扣4分;未按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履职报告评议工作,扣2分。 3.未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扣2分;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少1次扣1分,组织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少1次扣1分,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少1次扣1分,最高扣6分。 4.制作普法宣传产品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少于10个入州级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每少一个扣0.4分,其他普法责任单位制作普法宣传产品少于1个入州级法治宣传产品资源库、扣4分;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少于30个案例、每少1个扣0.1分,其他普法责任单位少于3个案例、每少1个扣1分;未在本单位公共区域设置法治文化宣传栏的扣1.5分,未在平台上设置普法专栏或刊载普法内容的扣1.5分。 |
日常掌握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3 |
组织领导(12分) |
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内容组织学习,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展学习培训宣讲。(3分) 2.对上级法治督察反馈问题100%整改到位;对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认真自检自查,总结成效全面客观、查找问题深入到位。(5分) 3.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清单进行述法,述法报告内容规范,创新开展现场述法、专题述法。(2分) 4.落实依法决策程序规定等制度,加强公职律师工作,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应设立公职律师并落实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2分) |
1.未开展专题学习、培训、宣讲,发现1项扣1分,最高扣3分。 2.问题整改不到位,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3分;未认真自检自查,落实“一规划两实施规划不到位”、存在缺漏项,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3.未按照职责清单进行述法、述法报告质量不高、敷衍应付,未开展现场述法、专题述法,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4.按要求符合条件应设而未设立公职律师的,扣0.5分;未落实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保障公职律师履职尽责的,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1.5分。 |
日常掌握与自查自评结合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附加项 |
加分项 (3分) |
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1.法治建设工作获得中央依法治国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依法治州办(州委州政府)通报表彰;法治建设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2.形成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国宣传推广。 3.参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协调撤诉工作。 |
1.获“全国(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荣誉称号的,加1(0.5)分;获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0.5分;获州委依法治州办(州委州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0.2分;法治建设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每项加1(0.5、0.2)分。 2.以中央依法治国办文件宣传推广的,每项加0.5分;以中央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办公厅文件宣传推广的〔对象须为州级机关单位本级〕,每项加0.3分;法治建设工作信息被省委省政府采用转发的,每项加0.2分,被州委州政府采用转发的,每项加0.1分。 3.积极参与全州辖区内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协调撤诉工作,每成功协调撤诉1件加0.2分。 |
日常掌握与自查自评结合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扣分项 (3分) |
对必须完成的法治建设工作,未完成基本任务或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1.未落实2022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整改工作,每项扣0.2分。 2.未完成州委依法治州办及协调小组交办的工作事项,每次(项)扣0.2分。 3.未按要求定期向州委依法治州办报送法治信息,且被采用数量不足4条的,每少1条扣0.2分。 |
||||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任职期间因违纪违法违规被追责的,每人次扣1分。 |
州纪委州监委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 |
附件4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个性考评指标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
个性指标 |
评分标准 |
查验方法 |
评分单位 |
1 |
州委 办公室 (50分) |
1.未编制州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扣10分。(10分) 2.未按要求对各县(市)党委、州委各部委和经州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向州委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扣10分。(10分) 3.未按要求对州委党内法规草案和重要文件代拟稿进行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核,扣10分。(10分) 4.未完成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工作,扣10分。(10分) |
日常掌握 |
立法协调小组 |
5.未建立健全州委法律顾问办公室相关工作机制,州委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明显,扣10分。(10分)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
2 |
州纪委 州监委 (50分) |
1.未积极促进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贯通、形成合力,发现1项扣5分,最高扣30分。(30分) 2.未加强基层监督,深化小微权力“监督一点通”平台建设,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扣10分。(10分) 3.未推动健全落实纪检监察监督与法治督察协作配合机制,扣10分。(1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3 |
州委 组织部 (50分) |
1.未推动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专题研讨班、读书班和培训班中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课程,扣20分。(20分) 2.未推动述法与年终述职考核深度融合,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作用发挥的重要内容和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扣30分。(3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4 |
州委 宣传部 (50分) |
1.未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法规 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扣20分。(20分) 2.未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3.未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配合做好重大案事件舆情引导,每次扣2分,最高扣10分。(10分) |
司法协调小组 |
|||
5 |
州委 统战部 (50分) |
1.未健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法开展专项民主监督工作机制,扣10分。(10分) 2.未推进民族宗教领域法治建设,指导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扣20分。(20分) 3.未做好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6 |
州委 政法委 (50分) |
1.推进2023年云南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各项任务完成率低于90%,扣20分。(20分) 2.未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建设,按要求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整治,扣10分。(10分) 3.未按要求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1项扣1分,最高扣10分。(10分) 4.未按《云南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开展专项督察,扣10分。(10分) |
日常掌握 |
司法协调小组 |
7 |
州委 网信办 (50分) |
1.未健全完善网络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推动网络执法规范化,扣15分。(15分) 2.未开展互联网信息内容专项整治、APP违法违规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等工作,扣15分。(15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3.未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扣10分。(10分)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
4.未落实“三同步”工作机制,配合做好重大案事件舆情引导,每次扣2分,最高扣10分。(10分) |
司法协调小组 |
|||
8 |
州委编办 (50分) |
1.未指导推进规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和执法人员身份,扣30分。(30分) 2.未加强对下放乡镇执法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扩大“一支队伍管执法”应用范围,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9 |
州委州直 机关工委 (50分) |
1.未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法规 纳入州级机关党校干部培训教学计划,扣25分。(25分) 2.未按教育计划完成培训教学任务,扣25分。(25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10 |
州人大 常委会机关 (50分) |
1.未完成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未完成1件扣2分;存在通过或批准的地方法规报备,被报备机关退回要求修改或废止的情形,每件扣2分;未按要求开展法规清理评估并及时进行“立改废”,扣5分;合计最高扣20分。(20分) 2.未按年度监督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扣10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扣10分。(20分) 3.对重点领域的立法、监督等开展视察、调研少于4次,每少1次扣2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不到位,扣2分。(10分) |
日常掌握 |
立法协调小组 |
11 |
州政协 机关 |
围绕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工作要点,每年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司法活动开展视察、调研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0分,最高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发挥政协委员作用,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各级政协委员带头践行法治、宣传法治、维护法治,积极为法治建设工作建言献策,未开展扣30分。(30分) |
立法协调小组 |
|||
12 |
州中级 人民法院 (50分) |
1.未严格落实党组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政治把关责任及执法司法活动整治效果评估责任,出现1件因政治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扣1分,出现1次执法司法活动政治效果评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司法过错案件的,出现1件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2.办理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超时1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高被重复退回的,出现1件扣1分;办理中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出现1件扣1分;州信访局通报倒流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各单位报中央政法单位审核通过的终结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案件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少开展1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3.未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扣3分;未开展督导工作扣2分。(5分) 4.未配合开展专项督察,扣5分。(5分) 5.在常态化推进法官惩戒工作中,未按规定履行线索摸排、信访受理、案件调查、提请审议等职责的,扣5分。(5分) 6.未按照2023年云南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要求,落实本部门改革任务,1项扣3分,最高扣15分。(15分) 7.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未积极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生1件对营商环境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扣1分;未落实相关工作部署,1项扣1分;在年度“万家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中,企业对法院满意度评价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一个名次扣1分;最高扣10分。(10分) |
日常掌握 |
司法协调小组 |
13 |
州人民 检察院 (50分) |
1.未严格落实党组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政治把关责任及执法司法活动整治效果评估责任,出现1件因政治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扣1分,出现1次执法司法活动政治效果评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司法过错案件的,出现1件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2.办理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超时1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高被重复退回的,出现1件扣1分;办理中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出现1件扣1分;州信访局通报倒流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各单位报中央政法单位审核通过的终结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案件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少开展1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3.未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扣3分;未开展督导工作扣2分。(5分) 4.未配合开展专项督察,扣5分。(5分) 5.在常态化推进检察官惩戒工作中,接到群众对检察官的控告、举报信访后,未按规定履行线索摸排、案件受理、案件调查、报请省级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开展惩戒工作等职责的,扣5分。(5分) 6.未按照2023年云南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要求,落实本部门改革任务,1项扣3分,最高扣15分。(15分) 7.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未积极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生1件对营商环境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扣1分;未落实相关工作部署,1项扣1分;在年度“万家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中,企业对检察院满意度评价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一个名次扣1分;最高扣10分。(10分) |
日常掌握 |
司法协调小组 |
14 |
州总工会 (50分) |
1.未积极参与和推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法规制度政策,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2.未深入贯彻实施《云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扎实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扣15分。(15分) 3.未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扣15分。(15分)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
15 |
团州委 (50分) |
1.未持续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实施12355服务站综合服务项目(权益示范项目),加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关爱帮扶,扣25分。(25分) 2.未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法治宣传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矫正帮扶、禁毒防艾等活动并进行个案跟踪管理,扣25分。(25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16 |
州妇联 (50分) |
1.未配合检察机关持续深化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扣10分。(10分) 2.未指导利用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开展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等服务,扣20分。(20分) 3.未持续深化和加强留守妇女儿童、流动妇女儿童、精神障碍妇女儿童、残疾妇女儿童和单亲家族等重点群体家庭纠纷排查化解,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17 |
州工商联 (50分) |
1.未统筹推动健全完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机制,扣15分。(15分) 2.未指导推动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协力化解民营企业遇到的民商事纠纷,协力处置民营企业劳动关系争议,扣15分。(15分) 3.未创新开展“万所联万会”活动,提升工商联及商会法律服务能力,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18 |
州委党校 (50分) |
1.未在处(科)级领导干部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主体班次中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课程,对领导干部进行系统培训,扣30分。(30分) 2.未充分发挥楚雄州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作用,积极开展法治建设、党内法规理论和课题研究,促进形成高质量成果,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州委依法治州办 |
19 |
州政府 办公室 (50分) |
1.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未推动落实扣10分;推动各级行政机关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等工作,未按要求推动落实扣10分。 2.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明显,出现行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发现1个单位扣1分,最高扣10分。 3.未按要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现1件扣1分,最高扣10分。 4.财政、审计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10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0 |
州发展 改革委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1 |
州政务 服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2 |
州工业和 信息化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3 |
州教育 体育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4 |
州科技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5 |
州民族 宗教委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6 |
州公安局 (50分) |
1.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分值为30分。(30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未严格落实党组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政治把关责任及执法司法活动整治效果评估责任,出现1件因政治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扣1分,出现1次执法司法活动政治效果评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司法过错案件的,出现1件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3.办理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超时1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高被重复退回的,出现1件扣1分;办理中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出现1件扣1分;州信访局通报倒流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各单位报中央政法单位审核通过的终结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案件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少开展1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4.未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扣3分;未开展督导工作扣2分。(5分) 5.未按照2023年云南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要求,落实本部门改革任务,1项扣0.5分,最高扣2.5分。(2.5分) 6.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未积极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生1件对营商环境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扣0.5分;未落实相关工作部署,1项扣0.5分;在年度“万家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中,企业对公安机关满意度评价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一个名次扣0.5分;最高扣2.5分。(2.5分) |
司法协调小组 |
|||
27 |
州民政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8 |
州司法局 (50分) |
1.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分值为30分。(30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2.未严格落实党组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理政治把关责任及执法司法活动整治效果评估责任,出现1件因政治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扣1分,出现1次执法司法活动政治效果评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法司法过错案件的,出现1件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3.办理重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超时1件扣1分;办理质量不高被重复退回的,出现1件扣1分;办理中发现履职不到位的,出现1件扣1分;州信访局通报倒流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各单位报中央政法单位审核通过的终结数/各单位重复信访案件数,按档赋分(排名第1得满分,排名落后一个名次扣1分);少开展1次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扣1分;最高扣5分。(5分) 4.未组织开展执法司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扣3分;未开展督导工作扣2分。(5分) 5.未按照2023年云南省全面深化政法改革工作要点有关要求,落实本部门改革任务,1项扣0.5分,最高扣2.5分。(2.5分) 6.在执法司法活动中,未积极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发生1件对营商环境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案件,扣0.5分;未落实相关工作部署,1项扣0.5分;在年度“万家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中,企业对司法行政机关满意度评价与上年度相比每下降一个名次扣0.5分;最高扣2.5分。(2.5分) |
司法协调小组 |
|||
29 |
州财政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0 |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1 |
州自然资源 规划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2 |
州生态 环境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3 |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4 |
州交通 运输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5 |
州农业农村局(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6 |
州水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7 |
州商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8 |
州文化和 旅游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39 |
州卫生 健康委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0 |
州退役 军人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1 |
州应急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2 |
州审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3 |
州税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4 |
州市场 监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5 |
州广电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6 |
州林草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7 |
州统计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8 |
州乡村 振兴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49 |
州医保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50 |
州投资 促进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51 |
州地震局(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52 |
州青山嘴水库管理局 (50分) |
根据附件5折算计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53 |
州广电台 (50分) |
1.宣传阵地作用发挥不充分,方式单一,扣10分。(10分) 2.未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最高扣20分。(20分) 3.未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和推动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最高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54 |
楚雄 日报社 (50分) |
1.宣传阵地作用发挥不充分,方式单一,扣10分。(10分) 2.未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最高扣20分。(20分) 3.未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和推动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的实际成效,最高扣20分。(20分) |
日常掌握 |
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
附件5
楚雄州2023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州级机关单位执法工作考评指标
(考评方式:非实地)
序号 |
指标名称 |
绩效要求 |
评分标准 |
查验方法 |
评分单位 |
1 |
执法工作 (50分) |
1.本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并公开发布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定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等工作;财政、审计监督未发现存在问题。(9分) 2.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3分) 3.按要求发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基准质量不存在问题,基准适用严格规范。(8分) 4.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分)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要求开展案卷评查,不存在不合格案卷;通过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报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数据达执法数据总量80%;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达80%,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不存在差错。(12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100%以上,不存在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出现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生效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行政案件裁判或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况,及时回复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按要求使用全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平台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15分) |
1.未按时报送报告扣1.5分,未按要求公布扣0.5分;未制定(公开)目录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扣2分;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本部门(单位)每件扣0.5分,所辖单位每件扣0.25分,最高扣3分。 2.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到位,发现1项扣1分,最高扣3分。 3.未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扣3分;未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每项扣0.5分,最高扣3分;基准质量存在问题或基准适用不严格不规范,发现1项扣0.5分,最高扣2分。 4.未编制实施“减免责事项清单”的,扣2分;未编制实施“综合查一次”清单的,扣1分。 5.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现1处扣0.5分,最高扣3分;未开展案卷评查扣2分;案卷评查存在不合格案卷,发现1件扣0.5分,最高扣2分;通过执法监督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总量未达8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最高扣2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通过率未达8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最高扣2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和证件管理存在差错,发现1件扣0.1分,最高扣1分。 6.出庭应诉率未达100%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最高扣4分;存在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相关情形,发现1件扣0.5分,最高扣5分;存在未回复或不及时回复司法建议等相关情形,发现1件扣0.5分,最高扣5分;未按要求使用工作平台扣1分。 |
日常掌握 |
执法协调小组 |
附件6
“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查阅(报送)台账资料目录清单
序号 |
考评内容 |
台账资料名称 |
1 |
附件2“执法工作”指标绩效要求4:“按要求使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按时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
2 |
附件2“执法工作”指标绩效要求1、附件5“执法工作”指标绩效要求1:“制定并公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网上公开目录的情况及执行行政决策程序的情况 |
3 |
附件2“组织领导”指标绩效要求3:“对上级法治督察反馈问题100%整改到位,组织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
督察反馈整改情况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报告 |
4 |
附件2“组织领导”指标绩效要求3:“针对本地区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件,开展法治剖析、推进专项治理” |
法治剖析相关具体案例 |
5 |
附件2、附件3“附加项—加分项” |
各考评对象自主申报的“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加分项目印证材料: 各考评对象对照“法治建设成效考核”指标考评细则加分项绩效要求和评分标准,列明自主申报项目的目录并附与目录对应一致的文件、简报(复印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在年终考评阶段随自检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