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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1-0903003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文  号:楚司发(2021)6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社会参与、齐抓共管、法治保障,三调联动、形成合力,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楚办发[2016]21号)要求,现就我州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力抓手。建立健全由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化解资源,为群众提供适宜的纠纷化解渠道。

(二)总体任务。通过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更加健全、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争议等专业调解组织健全,诉调、公调、访调等对接机制规范,突出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调处,调处成功率达到97%以上,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预防,民转刑恶性案件明显下降。

二、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一)发挥县市、乡镇调处中心的组织协调作用。州、县市司法局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设立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消费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促进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组织推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健全各项对接机制。

1.调处中心与信访部门对接建立健全职责分明、责任明确、落实有力、考核科学的访调对接责任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与人社管理部门对接,在县市、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窗口,在调处中心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推动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

3.与医疗管理部门对接,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4.与教育管理部门对接,积极排查化解各类涉及学校、学生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因招生政策和学区调整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5.与国土 资源部 门对接,依托调处中心设立土地纠纷调解工作小组,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培养乡村土地纠纷调解员,及时调解涉及土地权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6.与农业、国土 资源部 门对接,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实行村组土地承包调解负责制,及时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引发的矛盾纠纷。

7.与工商行政部门对接,健全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化解消费纠纷。

8.与民政部门对接,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以及孤儿收养监护等纠纷,协助调解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土地、山林、河湖等纠纷。

9.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接,依托调处中心,积极化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10.与环境保护部门对接,依托调处中心,调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防止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民族宗教等群团组织的沟通联系,通过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中心(工作室)等方式处理涉及劳动争议、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涉及民族因素类的矛盾纠纷。动员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鼓励和支持成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推动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强、业务权威、成本较低的优势,调解协会成员之间以及协会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拓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广泛动员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社区工作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来。鼓励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社会工作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业化的社会力量,以及特殊领域的专业人员成为调解志愿者,为居民群众提供调节、心理疏导、评估、鉴定等服务。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在基层组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支持鼓励社区村委会配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节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完善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 针对性 的 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三、着力源头治理强化矛盾纠纷事前预防

(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因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引发矛盾纠纷。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处理好严格管理与服务群众的关系,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坚决防止因执法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二)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12348”热线、矛盾调处中心等平台,倾听群众呼声,预防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基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环境。推动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队伍建设,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合理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

(一)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先调后裁、先调后判,将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建设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三个平台,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巩固和规范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着力推进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劳动关系、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消费权益、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进一步健全各类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专家库,提升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建立与相关单位间的纠纷移交委托、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健全“三调”衔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和司法调解的保障作用,重点推动诉调、检调、公调、访调等对接机制建设,进一步构建完善“三位一体”调解体系。通过派驻人员、建立联动机制等方式,促进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主体衔接、制度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和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加强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法院可依据纠纷性质、类型和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登记立案后,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可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诉前委派调解。

(三)探索协商、中立评估、第三方调处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委托参与协商,为纠纷化解提供辅助性的协调和帮助。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在不动产纠纷、土地纠纷、商事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由评估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咨询或者辅导。充分发挥公证、司法鉴定等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律师、专家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着力发挥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最大限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五、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县市、乡镇(社区)调处中心实体化运作,着力解决两级调处中心人员配备、场所建设、工作经费等相关保障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公安、司法行政、信访、住房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进驻,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进一步配强调解小组、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调解人员专业培训,通过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工作能力,提升调解工作水平与质效。充分发挥县市、乡镇(社区)调解中心龙头作用,强化调解功能,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加强调解网格化建设。深入推进乡镇(社区)调解网格化建设,充分整合网格内社区干部、大学生村 官、社工、平安志愿者等各类服务管理力量,落实网格信息员职责,最大限度地推动调解平台向末端延伸。探索建立量化管理的考评办法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信息员的积极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协助调处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把社区打造成“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州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充分发现“人民调解小助手”作用,汇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全面提升利用信息化开展分析研判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能量在网上聚合。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实行矛盾化解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考评。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问题突出的,依据规定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发生严重后果的,要实施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二)加强专兼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建立一支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相适应的调解员队伍。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招聘录用、管理使用、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推广以案定补、以奖代补方式,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培训机构。开展中国特色矛盾纠纷化解理论研究,推动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纳入法学教育课程。

(三)加大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公开招标,对承担工作的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考评,向社会公布。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相关基金会,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提供捐赠、资助。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四)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制度。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坚持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规范多元化解告知制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规范重大矛盾纠纷直报和“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情况信息。规范分析研判制度,县市每季度、乡镇(社区)每月召开一次形势分析研判会议,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规范检查督办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存在问题,将工作落到实处。规范应急处置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坚持现场处置、社会面防控与舆论引导同步开展,及时妥善解决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激化。

(五)多措并举全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普遍建立心理疏导服务体系,推动乡镇(社区)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异常的特殊人群,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提高其承受挫折、适应环境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楚雄州司法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