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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1-0903002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文  号:楚司发(2021)5号
标 题:
关于贯彻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成文日期:

关于贯彻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楚雄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楚雄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畅通群众权利救济渠道,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和谐,建设平安楚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时代赋予人民调解新使命和新方向,人民调解员队伍及其纠纷解决能力必须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才能发挥应有作用。“枫桥经验”核心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就地化解”,实现这一目标主要的力量就是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在新时代社会背景下,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见》

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县市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的重视、配合和支持,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管理和指导。要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人民调解员协会要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积极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典型宣传、权益维护等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服务和管理。要强化改革意识,着力突破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制度建设等瓶颈问题,从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法治保障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致力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社区)民委员会议或者村(社区)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3年;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社区)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任期5年;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任期3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或连聘。任期届满的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15日内向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登记。

(二)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1.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2.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3.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注重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要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医疗诊治、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婚姻家庭、消费维权、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工业、产业园区及矛盾纠纷、信访问题突出的区域调解组织逐步达到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4.大力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 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5.做好选聘人员的备案工作。县市司法局要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退休“五老人员”进行登记,向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做好发放补贴备查工作。

(三)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1.落实培训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制,州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培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乡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2.严格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拟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应经过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考试或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调解技能等。

(四)人民调解员职责和调解纠纷遵循的原则。

1.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纠纷调解情况;参与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社会纠纷排查活动;完成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

2.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护人民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六)强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

1.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以件计补”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2.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按简易、普通、凝难、重大四个等次发放补贴100元至2000元不等。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的补贴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元;调解一般性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补贴不得低于200元;调解复杂纠纷每案补贴不得低于500元;调解特殊或者特别复杂的重特大纠纷,一案一报,由局党委(组)集体讨论审批,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按照“谁建立谁保障”原则,由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

4.落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司法局商同县市财政局确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标准,按照以上补贴标准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激励人民调解员在参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县市司法局要制定乡镇、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人员设置及选聘,培训及管理,经费使用标准及范围,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七)严格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县市司法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也可委托同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四、工作落实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司法局和相关部门要把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指导,着力解决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责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指导,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单位)重视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水平。

(三)加强表扬宣传。县司法局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楚雄州司法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