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部(中心):
《楚雄州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已经2020年11月5日局党委第12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司法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司法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州司法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州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州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公务接待的范围为楚雄市城区以外的单位来州司法局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原则
(一)统筹安排。各科室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应事先了解来宾单位人数、公务事项、抵(离)时间及带队人姓名、职务、性别、民族等基本情况,重要来宾的应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对等接待。根据工作需要和来宾级别,州级以上的副厅级以上来宾,报请州政府领导参与接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部门和省、州内外同系统副县(处)级以上来宾,按工作分工请局相关领导参与接待,对应科室负责食宿等相关工作;其他来宾根据实际情况由对口的相关科室为主负责接待。
(三)分工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厅级及以上领导赴楚进行综合性工作的调研、检查和其他工作任务的交通车辆、住宿,用餐的安排、结账、报销,会场布置等相关接待服务工作;其他一切单项工作的调研、学习、交流、工作汇报(厅级以下来宾)等在办公室收到联系函后交对口科室办理,对口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分管领导统筹安排科室负责来宾接送、材料准备、汇报交流、陪同,用餐的安排、结账、报销等接待相关工作。
三、接待审批
接待工作根据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通知)进行,对无公函
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到派出单位公函(通知)后,由相关科室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局长审批。按规定属于州接待处负责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批。
特殊情况下派出单位事先未向我局发出公函(通知)的,可
按程序先行报批安排接待,事后由相关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否则,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局领导和各科室要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严禁无公函、无正当事由接待,严禁同城接待。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吃请、请吃等违规公款吃喝行为。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提高接待规格,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四、接待标准
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州司法局统一安排食宿的,接待费用标准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等有关规定。
(一)工作用餐。1.根据实际需求接待条件,可以安排自助餐、桌餐。坚持“有利公务、务实勤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原则上优先安排在职工食堂,不得到私人会所和高档餐饮场所进行接待。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工作餐开支标准,禁止铺张浪费。严格执行《楚雄州全面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狠刹不良饮酒风气的规定(试行)》,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香烟和酒品。2.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带队人为厅局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50元;县处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20元;乡科级别及以下的,每人每餐接待标准不得超过100元。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4.伙食费收取标准,按照早餐20元/餐/人,中餐、晚餐40元/餐/人来收取,如在局机关食堂就餐的按食堂标准收取伙食费。收取后,由经办人员出具《楚雄州工作人员公务就餐费收据》,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住宿安排。接待对象确需安排住宿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在联系定点酒店(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用由住宿人员自行支付。住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本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三)车辆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根据
来宾人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搞层层
多人陪同。接待用车按照局公务用车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安排集
中乘车,根据需要安排接送站和必要的工作用车。
五、经费管理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每
年按规定公开公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
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接待事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科室要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二)申请报销接待费用的,由具体经办人员填写《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并附“三单一票一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发票、公函等相关报销凭证,经安排接待的局领导审核签字、局办公室和装备财务保障科复核后报分管局机关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接待费用的支付和报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
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接待费用。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需提供2人
以上经办人签字证明的情况说明。
六、工作要求
(一)主动服务。承担接待事务的科室事前应主动与来宾沟通,了解来宾工作意图、行程安排和要求,按照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进行接待。
(二)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标准办事,做
到既热情接待,又厉行节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
(三)规范接待。严格按接待程序办事,在接待过程中,接
待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接待工作,要合乎礼节和规范,并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七、本接待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2、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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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接待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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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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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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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陪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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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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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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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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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 公函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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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主要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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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宾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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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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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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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日程安排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就餐安排 |
□桌 餐 □自行就餐 □自助餐 □其他 |
就餐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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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安排 |
□套房 间 □标间 间 □单间 间 □其他房间 间 |
住宿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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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排 |
□中巴车 辆;□轿车 辆;□小型商务车 辆;□其他车辆 辆。 |
牵头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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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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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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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住宿费 |
餐费 |
交通费 |
其他 |
合计 |
来宾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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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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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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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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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财务保障科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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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领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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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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