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州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州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保障和要求。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的重大项目;
(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六)省、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列为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县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督导、考核。州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重点办)设在州发改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州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
(二)建立州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州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州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论证和落实州重点建设项目;
(四)督导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汇总分析州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州发改委负责州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以下称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州财政、工信、国土资源、林业、规划、住建、审计、环保、金融、安监等有关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州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七条 参与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灾害防御等专项工作。
第八条 凡申请列入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 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9月底前向州重点办提出申请(中央、省驻楚单位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向县市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材料或者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的审批材料;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州重点办根据上报的项目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工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州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登记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核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于每年2月底前审议决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及时组织审定。每年8月根据上半年实施情况可进行调整,对推进慢和无法按照进度实施的项目调整退出,对年初未列入但实施较好的项目调整进入。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州重点建设项目后,在公布前应当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土地、林地使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州重点建设项目。州国土资源、林业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征求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州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州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五条 州预算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州人民政府设立州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管理、督导、宣传、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奖励等工作。在州发改委设立资金管理使用专户。
第十六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州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机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设前置条件的,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集中审批服务专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1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所需申报材料,牵头开展并联审批,全程监督,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重点项目额外收取费用。对重点项目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申请减免。
第十八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对严重阻碍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条 承担州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州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3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州重点办根据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经州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重点项目涉及规划、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前依法组织验收,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其专项验收可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联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州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州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8日前向州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州重点办、州重点项目稽察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州重点办通过不定期召开州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推进会,及时掌握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州重点项目稽察办每月对省、州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稽察。把督查、稽察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完成情况按月报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按季度通报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法人竣工验收后,办结财务结算,并由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州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按照谁批准、谁组织的原则组织验收,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全程参与验收,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州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州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由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确定部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州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具体办法由州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评估期限。
第二十八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年终按照州绩效考核办的统一部署,对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进行任务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考核。对县市人民政府、项目责任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纳入州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州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项目监管不力和建设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州重点办另行制定,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州政府督查室、州重点项目稽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工作要求实施的县市人民政府或者项目责任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州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州重点办按照省有关规定向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四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