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各部门:
2015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服务期限已满,根据《楚雄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楚办字〔2012〕92号)精神,经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16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保险继续实行统一公开招标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统一采购保险公开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中标保险公司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四)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二、保险服务期限
(一)所有纳入统一招标采购保险的现有公务用车保险期从2016年1月1日凌晨0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2016年内单位新增公务用车的保险期一律从投保次日的凌晨0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即时投保即时生效。
三、2016年度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投保的险种
(一)车辆损失险(按照每辆车2015年12月20日招标时点的重置价全额投保)。
(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每辆车赔偿限额20万元投保)。
(三)车上人员责任险(按照每辆车核定座位数每座2万元投保)。
(四)不计免赔险(按照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五)部分单位的特种车辆需在上述统一投保险种之外增加保险险种的,由单位与中标承保保险公司另行签署协议或合同解决。
四、公务用车统一投保程序及保险费支付方式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在以上中标的4家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投保。
(二)单位与所选择的承保保险公司按照经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的险种及保险公司投标文件承诺的保费优惠率标准签订《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车投保承保 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承保保险公司将双方签署的《确认书》(四联)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审核。
(三)编制内公务用车保险费由州财政局直接拨付承保保险公司。具体办法是: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的《确认书》交州财政局有关科室办理国库直接支付手续。即由州财政局将保险费在核定的当年车辆使用费中直接支付给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卡由车主单位保存,保险公司分车出具保险费支付凭证,一联返回州财政局,一联返回投保单位(注明“财政已拨付,不作报销凭证”字样)。车辆出险由各单位与承保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四)财政部负责养车费用的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外车辆仍按照以上程序和办法选择中标保险公司投保,费用由用车单位直接支付承保保险公司。
五、监督检查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的规定,不得到中标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机构投保,不得向承保保险公司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凡不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的,将严格问责,州财政局、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各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时确定的合同诚信履约,提供优质服务。如有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投保单位损失的,取消承保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公务用车投保手续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与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3122365)。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