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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87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4日 文  号:
标 题:
有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实例解答
成文日期:

有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实例解答

    某大学建设新校区,占用耕地100亩,其中10亩用于建设校内绿地及山水景观。对用于建设绿地及山水景观的10亩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应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按照上述规定,除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应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外,其他占地均属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