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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85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8日 文  号:
标 题:
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
成文日期:

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

    (一)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二)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自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