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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84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8日 文  号:
标 题:
契税纳税实例解答
成文日期:

契税纳税实例解答

退房是否能办理契税退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某单位将之前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改房原价收回,另新建住房重新出售给职工,该单位职工能否再次享受房改契税优惠政策?
  答:不能再次享受房改契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可免征契税。案例中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已经不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该新建住房也没有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不能享受房改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