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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60 |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4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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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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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文件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4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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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2015年11月18日州人民政府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2008年公布施行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的修订送审稿,修订后的《举报奖励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在内容、形式上凸显哪些特点?为此,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深入解读。现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背景:2008年2月14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执行了8个年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特别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吸纳了安全生产工作许多新的理念,新的工作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对原《举报奖励办法》的修改就显得非常必要。2015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由州安监局牵头对现行《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15年11月18日经十一届楚雄州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的必要性: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是推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机制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仍在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难以及时查处。在这种形势下,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群众举报奖励机制,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依据: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二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八条规定:“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三是《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的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以及《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的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四、修改后的《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结合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举报奖励办法》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扩大举报奖励范围,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二是适当提高了奖励金额,奖励的上限由原来最高1万元增加到3万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举报的激励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具体事项,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奖励举报的实施效果。
五、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适用范围:《举报奖励办法》适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19各方面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或不安全行为。
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情形和行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订)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19种情形和行为:1.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不依法处置;或者有关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谎报或者不按规定时限上报的;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设置障碍、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的;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隐患的;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被州、县市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关闭而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5.生产经营单位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因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7.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不具有国家规定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较大以上隐患的;10.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的及设备未按要求检验检测的;11.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2.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1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14.煤矿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法规规定的;15.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16.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未依法登记或取得相关营运、驾驶资质,或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17.输油管道安全距离内盗挖、盗采、私建的,新能源建设,水电站建设中未落实安全责任及措施的;18.其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1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举报奖励:安全生产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人以下的举报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2)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人以上的举报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3)对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内的举报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4)对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上的举报人,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5)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6)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 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7)举报或者提供事故责任人逃逸线索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给予提供线索的举报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8)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举报人,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举报人,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对举报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举报人,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
九、对《举报奖励办法》的落实:一是做好宣传。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全社会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奖励、统计和报告的要求,及时兑现奖励,建立和规范完善资料台账。特别是要做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受理工作。三是负责受理举报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举报人举报,并保证奖励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到位。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主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维: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