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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57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3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卖房营业税新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楚雄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卖房营业税新政策解读

    为便于您理解和掌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要点解读如下:
    一、 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
    (一)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
    (二)若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为纳税人提供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不能提供查询的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一)和(二)。之前规定与〈通知〉不符的,按〈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一)〈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凡是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关于调整房地产环节营业税优惠政策变化。
    (一)政策调整前,对住房类型实行区分使用政策,即: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购买不满2年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满2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非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上),购买不满2年销售的全额营业税;购买满2年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格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政策调整后,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五、销售住房时间确定。
    个人对外销售住房的时间,以购买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或购买房缴纳契税的交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卖出方销售住房的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销售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