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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07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方便社会公众理解,现对《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楚政发〔201642号)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8月以来,国家和省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648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快构建以政府出资为主,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改善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从我州情况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批中小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了全州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支撑。但是,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州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融资问题更是严重威胁着不少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导致我州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滞后。截止2015年底,全州有登记在册的融资担保机构4家,但正常营业的只有3家,并且都规模比较小、实力比较弱。加之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担保业务风险急剧上升,融资担保公司主动叫停和银行叫停银担合作的现象共存,以致全州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更加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帮助我州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破解融资难题,推动全州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该《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融资担保行业的特点和州情实际,我州将从三个方面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是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组建成立楚雄州融资担保公司,借助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资本、资源、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和品牌等优势,提升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实力和服务水平。二是以楚雄州融资担保公司为纽带,鼓励各县市出资参股楚雄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楚雄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到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整合全州担保资源,做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放大杠杆效应,减轻各县市出资压力,推动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快速实现县市全覆盖。三是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职能与作用,推动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体系协同发展,避免职能重复和无序竞争。

(二)突出政策导向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国有背景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坚持政策属性,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功能。一是以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为服务主体,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充分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到2020年底直接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三是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三)强化政策扶持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国有企业,虽然是市场主体,但由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经营方向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辅助政府解决当前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经营重点主要是放在如何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更充分地体现财政资金投入的社会效益上。因此,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以及先进地区的经验与做法,政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包括:一是出资或参股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二是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本金补助、业务奖励、担保费补贴和新设机构奖励。三是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及准备金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四是整合各类政府性资源,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做精主业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在拓宽自身收入来源的同时,努力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融资担保行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要抓住我州与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合作的机遇,充分利用云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的再担保职能,分散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二是要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构建可持续的政银担商业合作模式,鼓励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分保、反担保等。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的原则,改进和完善融资性担保贷款管理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适当提高银行业风险分担比例。

(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为激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活力,确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规范健康发展,需针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性和特点,建立以融资担保功能发挥和风险控制为核心指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破除过去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动力不足、风控不严等不足。

(六)优化发展环境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外部环境作保障。一是人民、银监等部门要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完善有关信用评级制度;国土、林业、农业、科技、车辆管理等部门要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和业务查询,并为其保护债权和追偿提供必要帮助;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是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不断完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意见》立足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648号)要求,结合州情实际,明确了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对全州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划和指引。同时,《意见》还对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扶持措施、业务经营、考核评价和外部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为我州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有利于助推企业破解融资难题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推进,将为大批抵质押不足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提供了方便和可能。《意见》明确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必须以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为服务主体,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60%;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意见》的这些规定,都为中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三)有利于加快财政对企业发展扶持方式的转变

随着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推进,政府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的扶持,将由过去直接给予企业补助、贴息,改为政府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再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提供优质、低价的融资担保服务,进而实现助推小微企业、三农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目的。财政对企业发展扶持方式由直接间接的转变,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和社会资本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扩大企业受益面,使财政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更加公正和透明。

 

 

                              楚雄州财政局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