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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096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30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前,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楚雄州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同时也存在开发强度高、硬质铺装多等问题,改变了城市原有自然生态本底和水文特征,70%以上的降雨形成径流,城市“大雨必涝、雨后即旱”,带来水生态恶化、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污染、水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有序运行。而海绵城市的建设,把城市打造成会吸水、释水的“海绵”,遇到有降雨时能够就地或者就近吸收、存蓄、渗透、净化雨水,补充地下水、调节水循环;在干旱缺水时有条件将蓄存的水释放出来,并加以利用,从而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能够弹性地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这样就有效缓解了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并产生综合生态环境效益。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9月2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雨水蓄排顺畅、合理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规划引领、有序建设、政策支持等提出具体要求。2016年1月19日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号),明确了云南海绵城市建设“时间表”。我州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海绵城市可以解决当前城市内涝灾害、雨水径流污染、水资源短缺等突出问题,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环境,带来综合生态环境效益。
  二、主要内容
  根据我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坚持细化创新和问题导向原则,充分体现国办发〔2015〕75号、云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
  (一)在工作目标方面,从2016年起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从2016年开始所有新建、改建新开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全州建成区20%以上约23平方公里达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二)在实施方案编制方面,明确了各设市城市、县城编制实施方案的时限和审批程序等,指导各地科学谋划海绵城市建设。2016年底,要完成县城以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成果报州住建局备案,制定海绵城市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在突出建设重点方面,按照改善城市道路排水系统、推动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城市公园绿地建设等四项海绵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别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及要求,并结合实际进行创新。如结合道路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结合小区绿地以及景观水体建设,配套建设雨水收集、调蓄、利用设施。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能力。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完善景观设置,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加大透水铺装比率,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以州住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局、州水务局、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外宣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如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中;州住建局(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出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州发改委做好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查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同时指导各县市发改部门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州国土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市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州财政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配套资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海绵城市建设;州环保局配合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环评中。
  (五)提出开展试点建设,“十三五”期间,我州将申报2-3个城市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按照要求申报州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宣传、有效推开。
  (六)在支持力度和宣传方面,提出州级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对列入云南省级以上试点建设的县市,州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手段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