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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5_/2017-102001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 文  号:楚政通〔2009〕9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年12月03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二月三日

 

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为确保我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保组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时依法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测算资料和被征地人员的土地征收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向用地单位一次性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剂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及时将上述费用解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落实。

财政部门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并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确认和划拨。

农业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

公安部门应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审核的人员情况。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测算资料和被征地人员的土地征收情况及农业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情况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情况,对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障进行测算,经财政部门确认并公示后,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信息进行录入,并做实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时,应查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调剂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的有效凭据。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实行一次性缴纳。

(二)缴费标准以我州当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15年(180个月)缴费年限计算[60周岁以上按10年(120个月)缴费年限计算]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利息及其他收入。

(二)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保障金统筹账户,政府补贴资金进入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不得充抵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部分。

(三)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的比例,各县市可参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并结合各县市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计息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障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月领取标准:在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所需基本养老保障金后,领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六、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县市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连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账户部分)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市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县市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连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市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手续,由原户口所在地县市继续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七、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障金剩余部分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账户管理。

八、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拘役、劳动教养期满或刑满释放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劳动教养期满或刑满释放的次月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各县市可根据《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及《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细则由楚雄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