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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7_/2017-102500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03〕4号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年01月20日

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文及全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此项工作对建设我州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对外开放的新形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高度来认识,按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由卢显林副州长负责,州减负办作为综合、督查、监督责任单位抓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抓好此项工作,并将领导名单报州企业减负办。
  二、认真贯彻《云南省关于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一)整顿标准和范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文件及云南省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一律取消。符合要求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站点要重新对口向省级相关部门申报审批,并报州企业减负办汇总。经过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站点、收费单位必须将审批文件、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监督电话五公开。
  (二)落实责任:州公安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及所属的道路站点,以及全部检车站的收费情况进行清理。由州交通局负责对交通系统(含路政、养路、林政、农机、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各项收费和设卡管理的清理和整顿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所设的道路站点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建设系统对全州的城市道路和桥梁收费进行清理。州财政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州计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涉及车辆和道路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
  (三)时间要求:根据省安排,此次清理整顿时间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时间为1月至3月,各部门请于3月底前将基本情况报州企业减负办;第二阶段时间为4月至6月,各部门请于6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意见报州企业减负办;第三阶段时间为7月至12月,各部门请将清理整顿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州企业减负办,州企业减负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检查和验收。
  三、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人、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州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企业减负办工作机构要按当地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情况汇总工作。
  州企业减负办在州经贸委,联系电话:3122040。

  附件:云南省关于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