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通〔2009〕11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开创全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
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贯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始终,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长效机制,为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6〕3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楚政发〔2007〕28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和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个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8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展农村公交事业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2009年全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实现的总体目标: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以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长效机制建设得到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二是“丘北经验”得到进一步推广,农村客运“路、站、运、管、安”协调发展,农民安全出行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更加完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质的飞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群众和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稳中有降,年内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全州万车死亡率低于2008年度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考核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楚政发〔2006〕3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7〕28号)、《楚雄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楚政办通〔2007〕8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定和深入推广丘北经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个文件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81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发展农村公交事业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08〕18号)和《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构建交通安全社会化防范体系,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
(三)解决交通安全管理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情况和召开季度联席会议研究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采取预防事故对策措施的情况。
(四)公安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的工作情况。
(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对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倒查、问责、追究情况。
(六)阶段性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情况,特别是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的工作成绩情况。
(七)道路养护、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治等交通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八)客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客运线路的审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和非法客运的整治情况。
(九)推广丘北经验,发展农村公交事业、解决群众安全出行的情况。
(十)整治无牌无证车辆情况。
(十一)农村地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货运机动车违法载客和无牌无证摩托车专项整治的情况。
(十二)实施城市“文明畅通”工程情况。
(十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及目标控制情况。
三、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安委会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上至下逐级进行考核奖惩。
(一)平时检查。由州安委会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交警支队、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农业局等部门,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自检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5月25日和11月20日前上报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终考核。由州安委会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目标管理内容、签订的责任状和评分标准,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全面考核。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对县市人民政府所处罚金额统一上缴州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的奖金。
四、奖励与惩罚
州安委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报请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和惩罚。
(一)奖惩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考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按得分排名顺序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单位,不奖不惩。
(三)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或年内行政区域发生1次死亡10人(含)以上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起、1次死亡5人(含)以上9人以下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1次死亡3人(含)以上4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3起或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30%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不合格单位(本项考核包含路外事故)。
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奖励金额按兑现各县市人民政府奖金总额的25%计发。
被列为不合格单位的县市,要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惩县市长500元、分管副县市长500元;
(四)因玩忽职守,致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由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评分标准